时间:2022-11-15 11:58:18来源:法律常识
货物运输延迟这种事谁都不想遇上,但出门在外,这种事肯定会碰上。法律的规定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也并非所有损失都可以赔偿的。你找货运代理主张赔偿?他告诉你最多退运费,那么,具体哪些可以赔偿,哪些不可以赔偿?比如,比运费高不少的违约金是不是可以主张。本文总结在最后。
案号:(2016)粤民申3310号
争议焦点:盈浩公司是否应向恒海公司赔偿第9船运输中迟延到达所致的损失
裁判精选:
盈浩公司未能在恒海公司上述指定时间内安排适合的船舶完成运输任务,甚至在其曾承诺的时间1月31日下午亦未实际安排船舶到港,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办理第9船运输有关事宜中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盈浩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恒海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恒海公司、盈浩公司就涉案各船次运输的往来邮件中均包含关于恒海公司、景恒公司之间承包合同的信息,结合货物实际运输情况,盈浩公司对恒海公司、景恒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履行理应知晓。
恒海公司、景恒公司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恒海公司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或允许的期限内完工、交货的,相关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扣罚总工程款的1%,第9船货物迟延2天到达,恒海公司为此按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违约金港币211587.60元,该事实有景恒公司出具并办理相应证明手续的扣款函、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应予认定。
该笔违约金支出系因盈浩公司未依约安排船舶执行运输任务的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客观上造成了恒海公司工程款收入的损失,恒海公司据此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盈浩公司未按要求安排船舶执行原定运输任务,在迟延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恒海公司自行联系其他船舶,当天签订协议并当天装船起运,以避免延误的继续和逾期违约金的增加,此措施并无不当。
恒海公司为完成第9船运输需支付运费人民币70000元,其价格虽高于涉案协议中约定的人民币34000元-36000元的标准,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该运费在当时情况下存在明显不合理,故其高于原运费标准的部分属于恒海公司为防止违约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盈浩公司承担。
恒海公司以较低的计算结果主张该项运费差额损失为人民币34000元,此于盈浩公司有利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第9船货物迟延到达与卸货所发生的工人加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难为盈浩公司在订立涉案协议时所能预见,故恒海公司关于将加班费港币27806.73元列为迟延损失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盈浩公司应向恒海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赔偿违约金损失港币211587.60元、运费差额损失人民币34000元。
恒海公司向景恒公司支付违约金系通过扣罚应付款的方式进行,景恒公司开具收据即其收到之日可视为恒海公司支付违约金之日,故恒海公司关于按景恒公司开具收据之日即2013年3月6日的汇率进行换算的主张合理,可予支持。
按当日港币1元兑换人民币0.8090元的汇率计算,港币211587.60元的违约金损失折合人民币171174.37元。
上述两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5174.37元。
总结:
其一,赔偿的范围为实际损失,且为合同订立时对方可以预计到的实际损失,这属于赔偿的范围。
其二,违约金可以支持,即便远高于运费,可以突破海商法关于延迟到达四倍赔偿的限额,因为海商法保护的是船公司。但希望获得法院支持一般需要合同及赔偿实际发生的证据;
其三,溢价运费可以支持。为了减损,紧急安排运输,费用更高,但单据合同齐全,并且充分说明合理性,法院一般也是支持的;
其四,加班费(人力费)无法支持。现实情况中,对于人力资源损失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其五,反思经验。原告做得最正确但很多人不会做的一件事,把交易相关情况都告知相对方,使得违约赔偿的范围基于交易的损失。所以,订立合同时可以加入描述交易情况的“鉴于条款”,或,邮件发送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