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损失和逾期利益损失,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规定

时间:2022-11-15 12:18:3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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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业权的纠纷,我们最近接到一些矿业权人的咨询,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说矿产压覆到底该如何认定,是不是矿产压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相关依据?楹庭律师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为大家讲解。

其实, 压覆矿产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比如补偿、办理批复、协商、签协议等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在我们办案过程当中发现有好多这样的情况,比如建设项目并没有压覆矿产,但是因为总体规划的调整,导致该矿无法再继续开采,因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关停、补偿的问题,法律适用的问题等等一系列的纠纷。

建设项目(例如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等)压覆矿产资源,将对该区域内的采矿权或探矿权行使产生影响,故需向权利人进行补偿。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下称“137号文”)的规定,补偿协议中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第一,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第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下称“《矿产资源法》”)等规定,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应缴的价款,是指在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下,矿业权人被压覆的资源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等。

如果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补偿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此出具了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建议函等正式文件,可据此认定压覆区域范围。如果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对此有争议,则法院可能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因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矿业权人被责令关闭全部矿区,则全部矿区可视为被压覆区域。

由于矿产资源通常埋藏于地下,且存在一个矿区有多个建设项目交叉压覆的情况,对建设项目压覆的资源量通常难以确定,实践中一般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根据科学的评估方法出具压覆资源量的评估报告。

相关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或称预期利益损失)。直接损失一般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领域,该等损失主要体现在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矿区原有设施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裁判观点是支持对矿业权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补偿。相关部门也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14日发布实施)指出:“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

压覆矿产资源需经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补偿协议的补偿范围需关注各省有无具体规定。根据137号文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类型的不同,压覆矿产资源需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需经自然资源部审批。对于需经自然资源部审批的压覆,其补偿标准可参照137号文中的规定。但对于仅需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机关制定。因此,对于该类压覆,补偿范围需关注各省有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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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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