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港中旅被判赔4万多

时间:2022-11-15 12:28:45来源:法律常识

市民于女士曾在即墨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当天,于女士与开发商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中旅)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内容明确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180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也就是最晚推迟至2017年2月17日办理。然而,对方却拖至2018年6月8日才给进行初始登记,逾期475天。对此,法院判青岛港中旅向于女士支付违约金45875元。

2016年4月3日,市民于女士花费915628元在即墨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当天与开发商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为让自己够买的新房能顺利交付登记,于女士还特别与青岛港中旅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事项。

2016年5月31日这天,港中旅如约将房屋交付给于女士,但房屋权属登记的日期却是一拖再拖。于女士认为,合同约定自房屋交付使用180个工作日内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港中旅直至2018年9月30日才让业主拿到不动产权证,从这一点看,对方应当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171019元。为了拿到这笔违约赔偿金,于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对于女士的诉求,青岛港中旅一直认为公司并未违约。

港中旅反驳称,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于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甲方取得权属登记后30日内办理房屋交接书,在签署交接书12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即被告办证综合时间为330天。

此外,港中旅还辩称,于女士于2017年9月21日实际接收房屋并交纳费用,从这一天开始,加上180天工作日、周末、法定假日以及周末调班时间,共计416天。416天后,也就是到2019年2月28日办理房产证即可。事实上,于女士的房产证早在2018年9月30日就已经办理,所以不存在违约。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青岛港中旅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2月17日前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对于港中旅主张办理“大证”期间应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法院查明,青岛港中旅于2018年6月8日就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在此之前无论于女士是否向港中旅申请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港中旅均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协助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最终,法院认为,港中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自2017年2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475天。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认定港中旅应向于女士支付的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金额为45875元。(文/信网记者 赵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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