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3:00:46来源:法律常识
鲁林在直播活动现场。 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14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黄洋)9月14日9时30分,江汉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鲁林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
鲁林,39岁,自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以来,收结案数一直名列全院前茅,曾先后荣获武汉市优秀公务员、武汉市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个人二等功一次,现负责审理辖区内各类保险、证券、金融借款等案件。在14日的直播中,他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问: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法院按照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视为送达吗?
答:视为送达。如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的涉诉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根据该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该送达依法有效,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负。
问:未成年人财产是否能担保?
答:需要具体分析。认定标准出于抵押担保行为本身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如抵押担保的贷款本身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留学等消费类贷款,能体现系为未成年人利益向银行贷款,客观上能提高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的,该类抵押担保认定有效。
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等纯商业行为而提供抵押担保时,特别是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因不能体现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问:丈夫借债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还债吗?
答:《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并非同一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如何确定?
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名义借款人对金融机构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问:信用卡逾期还款,银行能否收取信用卡滞纳金?
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问: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除了起诉,还有其他解决方法吗?
答:除了起诉,还可以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今年4月,在经过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江汉区法院推出了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江汉模式”。
问: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否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答: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借人)承担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9月27日17时30分前,鲁林将持续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网友可点下图二维码随时进入直播间“互动问答”栏目提问。
【编辑:贺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