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3:11:51来源:法律常识
物业费每月15日交,次月1日起按照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商户质疑,这笔钱应不应该交。
去年11月,程先生租赁了西安市电子六路紫薇尚层小区裙楼一间商铺并开始经营。今年5月23日上午,程先生前往小区物业交纳物业费和电费时,被物业人员告知,由于逾期未交纳4、5月份的物业费,除了补缴物业费外,还要交纳4月份逾期未交费产生的滞纳金,不然一次只能购买100度电,“我之前从来没听说过滞纳金这个事,觉得物业收取这个费用不合理,因为我并不是故意拖欠,有时确实是忙得忘记了。”程先生说,对于他的质疑,物业人员表示,此前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就是这样约定的,他也看到合同中约定每月15日交纳费用,逾期超过次月1日,就会产生滞纳金。
华商报记者在程先生提供的物业收款收据中看到,收费项目中,“违约金”的一栏中显示收取了24元钱,日期为5月23日上午9时许,未看见“滞纳金”的字样。
5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紫薇尚层小区物业办公室,对于商户的质疑,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所对应的物业合同,其中费用收取中约定,当月15日前交纳当月费用;违约责任中注明,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自逾期交费的次月1日起按日缴纳3‰滞纳金。
物业工作人员介绍,因为商铺面积大,物业费金额高,都是要求每月15日按月交纳物业费,滞纳金也是合同中所约定,实际上为“违约金”,对于长期拖欠物业费的商户,才采取限制购电的方法;而对于住户来说,不要求每月交费,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考虑到业主出差或在异地居住,通常会宽限3个月交纳物业费用。
程先生认为,租赁房屋时,房东和物业都没告知他具体约定的交费时间,也没提滞纳金的事,“虽然只有24块钱,但是我还是觉得这笔钱收的不合理。”程先生说。
华商报记者 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