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4:18:53来源:法律常识
回到寝室,小Y在想信息点的问题,虽说无上的智慧不是想出来的,但是信息点不一定,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凭直觉一定是好的信息点,就是切入点的问题没想好怎么写。
这次培训的课程比较丰富,其中有一节是讲舆情与处理,培训老师让大家举个例子,关于舆情以及舆情的处理。
Jw举手示意,说:“温州某法院公开一份判决书,认为银行和个人之间的借贷,利息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参照某银行温州分行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化15.4%)进行计算。
在互联网上一时激起千层浪,金融界人士纷纷提出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风口浪尖,一审法院撤下了一审判决,争议继续发酵.”
小Y听着,踏破铁鞋无觅处,“合法高利”这个话题就很好啊。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热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防止高利贷,重要。
小Y的逻辑线是,双轨制下法律适用问题,金融机构有更强的实力与风险防控能力,共识是金融机构放贷的风险比民间要小,在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当是比民间低,正是因为资金的需求方无法从金融机构贷得资金,才退而选择花更高从融资成本向民间融资。如果说利率市场化能够让金融机构的利率突破民间借贷的上限,势必导致实质的不公,形成合法高利市场。
在培训的第四天,小Y把闹钟定在4点半,起来,冲个澡,打开笔记本,一鼓作气,把两千字的社情民意写完,东方既白,在上班之前,提交。
我国金融业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优惠让利力度持续加大,同时法律对保护借款人的相关规定也在持续完善。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当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律承认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上限为24%,远高于承认民间借贷利率15.4%的上限规定,导致借款人遭受不平等对待。
我国对于借贷利率的管理采用的是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两种不同的方式。在司法政策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通知,其第二条中的第2点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该规定目前仍旧有效。根据此意见,对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24%。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规定明确了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上限是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解释同时规定不超过四倍LPR的标准,不单指年利息,还包括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根据此意见,参考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当月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对民间借贷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是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意义深远。而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没有相应进行调整,现有规定的衔接不畅,导致金融机构利率上限的相应降低问题悬而未决。
在监管层面,虽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1日印发并实施《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其中第一条中的第二点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但是这一通知的适用范围限于现金贷,同时这一通知的法律效力过低,还不足以成为相关法律纠纷的判决标准和依据。
由此,近日某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判引起法律界议论纷纷,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和碎片化,导致借款人的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洪某于2017年7月向某银行温州分行借款21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3年,月利率为1.53%(年化利率为18.36%),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年化27.54%)。2018年5月第11期起,洪某未足额支付每期利息,导致违约。某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起诉,要求洪某按月利率2%(年化24%)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
一审法院认为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判决参照某银行温州分行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化15.4%)进行计算。该银行温州分行二审上诉到温州市中院后,2020年11月12日,温州市中院发布消息称,该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法院二审判决支持银行按照年化24%计收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支持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比民间借贷的还高,显然难以服众,也违背金融机构让利于民共克时艰的责任担当。如果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超过四倍LPR将被认定为高利放贷,那么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更不能超过这一上限。根据调研统计,从2017年到2019年,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30万件上下,以上案件涉及人员广,总金额大,今后还将反复出现相关法律争议。
对此,建议:
一、实现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原有意见的精神,及时对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保护上限的意见再进行审慎研究,实现相关法律精神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必要争议。
二、引导金融机构让利于民。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开展调研,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作出规定或者提出建议,督促其降低借贷利率,确保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
三、重视民间借贷的补充作用。当前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新规定减少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也应考虑到民间借贷急速下降给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带来的影响,加强各类风险监测,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在合法合理合规状态下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