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4:36:42来源:法律常识
其实,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开始活跃时,当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划定了两条利率红线——24%和36%。
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时,本息受到法律保护;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在24%到36%之间的,则为属于可协商范畴。
但有需求就有市场,尽管监管三声五令,依然有很多公司以不同的方式花式加价,比如:服务费、砍头息、手续费、搭售保险等等。
而为了整治这种现象,监管部门接连出台了一系列的严苛而具体的规则,但是P2P网贷平台似乎把这些规则当成了“一纸空文”,甚至超95%的P2P网贷平台都选择了“不予理会”这些规则的实际执行以及规则发布后的一些应用场景。
特别是自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今已经过去好几年了,而其中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也没有几家P2P网贷平台执行,甚至其中也包括了P2P网贷头部平台,国内外上市的一些P2P网贷平台。
而这样发布的红头文件却被他们当成了“一纸空文”,甚至在发布之后这些P2P网贷平台不仅仅不执行该文件,甚至比发布之前更加的嚣张。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不仅仅对于P2P网贷平台所隶属的公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甚至还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在《办法》中甚至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而根据我们这几年对于P2P网贷平台的调查研究发现,一些所谓的出借人或者出借资金的公司从基本上和这些P2P网贷平台存在很大的关系,而且还存在大量的出借人信息不明确,资金来源不祥的情况出现,重要的是,一些P2P网贷平台利用自身P2P网贷平台投资其他公司,而再利用其他公司执行在P2P网贷平台发布的出借任务,而且还为了更多的不法收益,很多P2P网贷平台还虚构出很多的出借人,而这些出借人的基本信息本身在相关的公民身份证识别系统内不存在的。
其实,在《办法》中还划定了13条红线,包括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等。
上述的还是一些相关文件,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为非法放贷的基准。
不难发现,整治借贷市场的措施主要有两点,一是推动其费率透明化,二是下调利率「红线」,但是,虽然《意见》中已经明确了利率的范围标准,也做出了36%为利率的红线标准,但是我们发现,自发布之日起,我们却没有看到一些仲裁机构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而这些P2P网贷平台仲裁结果也出现了部分地区不予执行的相关案例。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案例其实也是存在着法律中的一些“弊端”和偏见,这也导致互联网仲裁的结果大部分都呈现出单方面仲裁的结果,而我们从这些仲裁结果中看到,大部分借款人被仲裁的时候几乎都处于一个“不知情”的极端,主要的是这些仲裁机构在受理这些案件采取的通知方式大部分都是通过公布的行为来通知被仲裁的借款人,而借款人本身自身处于一个被P2P网贷平台非法讨债的处境,根本无法兼顾这些所谓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值得大家注意的一点是,这些仲裁机构通过公布的方式通知被仲裁人,并非有效的通知,而被仲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仲裁然后被这些所谓的“资产公司”申请法院执行,而其中存在最疑惑的问题就是,仲裁机构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都没有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做出保护。
我们查阅了关于P2P网贷平台的大量仲裁案件结果发现,仲裁委员会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连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都无法保障的话,被法院退回不予执行是最终的结果。
而很多人民法院对于这些仲裁案件执行的时候却没有仔细审核这些仲裁结果是否违背了《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这个非常值得一提,而大量的借款人保存的原始电子合同条款中均没有仲裁条款这一说,而在被仲裁之后再去翻阅这些P2P网贷平台的电子合同却发现了新增了“仲裁条款”,而这些P2P网贷平台恰恰就是拿着这些被私自篡改的电子合同去申请“互联网仲裁”。
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这些P2P网贷平台申请“互联网仲裁”的时候“隐瞒”了其委外催收公司非法讨债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行为,根据相关的规定仲裁机构根本无权受理这些仲裁案件。
第三: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但是很多借款人都没有收到相关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倒是有些P2P网贷平台通过大量向借款人发送虚假的“仲裁判决书”,主要的是借款人既不是自愿,单方面仲裁以后又没有经过合法的调解,甚至在仲裁之后,这些P2P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催收更加的非法。
综上所述,P2P网贷行业存在太多的不稳定因素,而仲裁机构受理的时候对于P2P网贷平台资质和是否适用仲裁都呈现出一些“不明确”的迹象,所以其仲裁案件被部分地区驳回是有依据的。
在很多人看来,借款人的逾期是造成P2P网贷平台“爆雷”的元凶,甚至还有人认为借款人既然在网贷平台借钱了,不管多高的利率就应该“还”,在这些埋怨者的声音中,我们看到了也听到了他们对于法律的无视和对于道德底线的亵渎。
但其实,就是这些P2P网贷平台“贪婪”那些高于法律规定的“不法收益”而导致的结果,而贷后其又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催收,对于借款人以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侵害,而这种侵害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又是“涉黑”的非法讨债行为。
所以,这些P2P网贷平台“出局”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为中国毕竟是法治国家,而他们从事的却是违法犯罪的一种行为,这就是为什么P2P网贷平台一出事就把所有责任推卸给逾期的借款人身上,但是他们从来不会考虑这些借款人是否按照国家法定利率还清贷款了没有,而借款人还款超36%利率的话停止还款也是符合我国的法律条款的,从而并不是这些P2P网贷平台或者出借人认为的“老赖”,主要的是,这些P2P网贷平台或者那些认为借款人是“老赖”的人本身也没有资格在没有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去定性借款人是否是“老赖”,这就是目前P2P网贷市场上的综合情况以及相关出现的问题。
本文章由 壹家媒 反“非法讨债”小组 俗人先生 联合发布,转载请注明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