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5:28:3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小群收到了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原告某商业银行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了借款人小益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小群,要求小益偿还2020年到期的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小群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小群收到传票后经向他人了解得知,小益在签署贷款合同时就已负债累累,小益用小群担保的此笔贷款偿还了之前到期的旧贷,事先某商业银行和小益均未告知小群实情。
小群需要对小益的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
应当说,有一些地方的商业银行,受经济利益和考核目标的驱动,在借款人出现了经营不善、信用不佳的状况,所贷出的信用贷款有可能转化为不良贷款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往往鼓励借款人重新办理一笔新的贷款,用于偿还逾期未还的旧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便增加偿还贷款的信用保障。
这种情况下,无论贷款人还是借款人都试图向保证人回避借新还旧的事实,使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保证合同。
借新还旧的贷款形式并不是金融机构贷款的常态,也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提倡的贷款方式。
“借新贷还旧贷”容易累积信贷风险、引发信用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同时,若贷款人、借款人故意向保证人隐瞒借新还旧的事实,诱使保证人做出不真实的判断,涉嫌商业欺诈,有违订立合同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关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和效力适用《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根据上述新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证人对借款人借新贷还旧贷的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律对贷款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是不支持的。
有关保证人对借款人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民法典》司法解释比之《担保法》司法解释,更强调了债权人也就是贷款银行的举证证明责任。比如保证人对借款人借新还旧的事实是否已经签字认可,贷款银行是否存留了保证人知悉借款人借新还旧事实的影音资料等等。
所以,若本案如小群所述,小益借款属于借新贷还旧贷,且小群是在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保证合同,按照贷款和保证事实发生时适用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小群是无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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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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