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5:37:20来源:法律常识
征收中的评估到底重要吗?当然很重要。一般来讲房屋的价值是参考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来确定的。但是因为《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评估程序,所以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作出补偿决定依据并不一定的评估报告,但是也不排除有些征收为了更好的确定房屋的价值,选择适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评估办法。因为评估结果对于补偿结果的影响很大,而被征收人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经常导致被征收人错过了在评估阶段提出异议,从而达到恢复合理补偿的机会。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结果不满意要怎么办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在申请专家鉴定后对补偿依旧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处理,即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期限问题: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机构选择: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即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加盖公章:
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且需要指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告知方式:
改变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否则需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后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人数:
3人以上单数,房地产评估师不少于1/2。
在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者鉴定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事情,很多人宁愿等到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去起诉,也不愿意在评估阶段申请复核,原因是想一步到位,认为这个阶段不重要,其实不然。在评估阶段被征收人已经大致可以评估到征收方给出的补偿结果,即使在评估阶段通过复核等没有改变这个事实,也提醒被征收人在之后的补偿阶段要提高警惕,及时维权。而如果能通过复核获得合理补偿,也是大大的减少了诉讼之累,毕竟诉讼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所以一定要注意评估阶段的任何结果和程序,对于不符合的规定的行为及时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