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5 12:01:51来源:法律常识
原 告:xxx,女,汉族人,xxxx年xx月xx日生
家庭住址:北京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第一被告人:xxx,男,汉族人,xxxx年xx月xx日生
家庭住址:北京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第二被告:北京市xxxxx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
详细地址:北京x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邮编:200000
第三被告人:北京市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
详细地址:北京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诉请:
1、确定三被告人签署的有关当地xxxx区xxxx路xxx弄xxx号房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要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拆迁补偿安置;
3、该案诉讼费由三被告人承担。
客观事实原因:
被告人二、三于2003年获得上诉人居所xxxx路xxxx弄xxx号隶属土地的房子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批准号2003年xxx号),同时期逐渐拆迁工作。
上诉人定居于xxx路xxxx弄xxx号底后房子(下称“拆迁房子”),因为历史原因xxx路xxxx弄xxx号底前、底位房子仅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籍在拆迁房子底前,独立一个户口本并作为房主,是这个房屋动迁安装目标;被告人一及其xxx(被告人一他的妻子)、xxxx(被告人一的大儿子)、xxxx(被告人一的大儿子)四口人一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户口簿内。
xxxxx年xxx月xxx日拆迁房子被强行推倒。上诉人于xxxxx年xxx月xxx日至该土地拆迁团队公司办公室商谈,规定动迁组提供拆迁计划方案,表明对原告的安装状况,遭回绝。上诉人多方面法律维权未果,无可奈何于xxxxx年xxx月xxx日诉至xxxxx区人民法院后,根据人民法院读取了xxxxx区xxxxx路xxxxx弄xxx号底前、底位房子的一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序号为:京安(xxxx)拆协字第xxx、xxx号】。根据该协议书上诉人获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一在上诉人不经意之间,与被告人二、被告人三一同签署当地xxxx区马当路xxx弄xx号底前、底位房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而且私自将被告人一的两个儿媳xxxxx(户籍在xxxx区xxx路)、xxxx(户籍在xxxx区xxx路)一并做为拆迁安装人口数量在拆迁房子安置协议内进行安装。被告人一在和被告人二、三签署拆迁房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得到3数百万余元,而上诉人仅得到动迁款10多万元。因为3被告人签署的安置协议损害了上诉人依规具有安装房子的支配权,造成上诉人迄今没房可住。
上诉人在迫不得已,为了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提出诉讼,规定确定被告人一与被告二、三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而且规定拆迁方对上诉人再次安装。望人民法院适用原告知请。
此 致
北京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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