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8 15:30:04来源:法律常识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初字第30号
上诉人(反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服务处南王屋社区居委会(通称南王屋社区居委会),驻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服务处。
法人代表卢静亮,居委会主任。
授权委托人李宗禄,山东省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委托人赵忠生,山东省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上诉人)德州市工商局官网,驻德州市东城区辽河路。
法人代表安立,厅长。
授权委托人杨立廷,男,1955年9月29日出世,汉族人,德州市生产资料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长,住德州市济南路331号。
授权委托人孙瑞玺,山东省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王屋社区居委会为与被告人德州市工商局官网土地赔偿合同书纠纷一案,于2001年7月30日诉至我院。我院于同一天受理后,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作出了案件审理。原告的法人代表卢静亮、授权委托人李宗禄,被告人的授权委托人杨立廷、孙瑞玺出庭参与起诉,该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上诉人南王屋社区居委会诉称,被告人依据市人民政府的需求,在上诉人大地里基本建设“德州市市场城”。原、被告人彼此于1993年4月份达成共识,承诺该销售市场城占地面积一次性征用土地,1亩4万余元。合同签署后,被告人实行了基本建设个人行为,产生经营规模,已经取得比较大权益。经精确测量,被告人共占有原告方土地资源200. 72亩,去除预付150万余元,尚欠土地征用补偿6528800元。虽经上诉人数次认为,但被告人不予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规栽定被告人付款土地征用补偿 6528800元。
德州市工商局官网在论文答辩中认可彼此于1993年4月29日签署的协议书确实及预付150万余元土地征用补偿,但实际上占用土地总面积与上诉人所指不符合。并认为上诉人应当按照协议书要求就1. 6万平方米的总建筑面积向被告人缴纳具体配套设施费用三分之一。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明确提出上诉,规定上诉人就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付款所有配套设施花费1993750元,之后又于2001年11月26日变更为3760平方米配套设施花费1503530元。
经审理查清,依据德州市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德州市工商局官网在上诉人南王屋社区居委会处基本建设德州市市场城。1993年7月25日,德州市土地管理局与南王屋社区居委会签署一份取回土地协议,承诺:回收土地面积为 157658平米,系未利用土地;土地征用补偿用按1亩4万余元测算,共9459480元。征收土地费用付款时间以及其它事宜,依照南王屋社区居委会与德州市工商局官网签署的相关协议书给予贯彻落实。此客观事实,有取回土地资源合同书在卷为证。
1993年8月28日,山东土地管理局允许德州市土地管理局取回南王屋社区居委会托管的国有制未利用土地157658平米,并把在其中144302平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德州市工商局官网,用以建设专业销售市场城,其他13356平米土地资源用来基本建设城市规划建设路。此客观事实,有(1993)鲁土用偿字第92号文档在卷为证。
另查清,早就在1993年4月29日,原、被告人彼此达到一份书面协议。承诺南王屋住宅区南端,胜华路往西,约250亩(以土地管理局精确测量为标准)做为基本建设德州市市场城的商业用地,承包方(德州市工商局官网)一次所有征用土地,土地资源每市亩赔偿费4万余元,缴费时长由乙方依据市场建设集资款状况逐渐拨款;销售市场内分配招标方(南王屋社区居委会)基本建设200户、总建筑面积1. 6万平方米的房子,招标方所基本建设房子必须按销售市场城的统一规划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花费每平米按照实际配套设施费用三分之一压力;在市场城东端挨近胜华路、市场中心路北处,承包方为招标方预埋出600平方米总面积,由甲方基本建设综合性服务楼,每平米配套设施花费按销售市场城具体配套设施花费所有担负;招标方修建综合性服务楼及200户1. 6万平方米的房子,承包方依据项目建成后具体占地面积,不付款招标方土地征用补偿。此客观事实,有合同书在卷为证。
经双方当事人精确测量,南王屋社区居委会共占有德州市市场城土地资源25927. 1平米,在其中2004平米并未基本建设,其他都已完工商住楼,彼此签名承认的总建筑面积为19760平米。德州市工商局官网已按照约定付款南王屋社区居委会土地征用补偿150万余元。
本院认为,此案所涉及土地资源系德州市土地管理局从南王屋社区居委会依规取回之后又出交给德州市工商局官网以建设市场城。德州市土地管理局与南王屋社区居委会于1993年7月25日签署的取回土地协议明文规定征收土地费用付款事宜按照原、被告人彼此达成的协议执行,双方当事人对于该取回土地资源合同书情况属实,并从此达成有关土地赔偿的书面协议,对双方的权力、责任展开了承诺,尽管该协议书早就在1993年4月29日即达成一致,但双方都给予认同,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人彼此应主动执行。
按照原、被告人承认的取回土地协议,被告人应压力 157658平方米土地征用补偿,扣减上诉人在市场城里占地面积25927. 1平米,被告人具体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的占地总面积为131730. 9平米,折算197. 596亩,土地征用补偿为7903854元,扣减预付的150万余元,被告人具体尚欠上诉人土地征用补偿为6403854元。
德州市市场城要在德州市市人民政府规划的下由被告人的建设,水、电等各类设备均是由被告人配套设施完工,上诉人应当按照与被告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担负相关的配套设施花费,实际规范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合同规定,1. 6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花费应是2094094. 2元,被告人上诉所主张的3760平方米配套设施花费为1503530元,均应当由上诉人担负。对于被告人已经为上诉人预埋土地资源,但至今并未基本建设综合服务楼,以其总建筑面积不确定,其配套设施花费终有一别综合性服务楼具体项目建成后再行解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土地征用补偿6403854元,上诉人付款被告人配套设施花费3597624. 2元,以上账款抵消,被告人德州市工商局官网应付款上诉人东营区黄河路街道服务处南王屋社区居委会土地征用补偿2806229. 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结清;
二、驳回申诉上诉人东营区黄河路街道服务处南王屋社区居委会的其他诉请;
三、驳回申诉被告人德州市工商局官网的其他上诉要求。
一审诉讼费用42654元,由原告方压力816元,被告人压力41838元;上诉费17527. 65元,由原告方压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高级法院。[page]
审 判 长 李贯英
代理商审判员 纪红广
代理商审判员 王海蓉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