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土地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不服如何维权

时间:2022-08-28 17:30:04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融洽;融洽不成的,由准许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定。”征收土地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款付款。下面介绍一下申请办理裁定的范畴及系统等相关事项。一、申请办理裁定的范畴申请办理裁定能够对年销售额补偿标准、倍率补偿标准、附属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办理裁定,只需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组成补偿标准异议纠纷案件。二、申请办理裁定程序流程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融洽申请办理:申请中应当表明觉得赔偿太低事实依据。第二步:向准许征缴该土地政府部门提交裁定申请办理:融洽不了或自申请办理融洽之日起60日内不予以配合的,向准许征缴该土地政府部门(国务院令或省级政府)申请办理裁定。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假如当事人对裁定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气,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通过行政复议之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15日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国务院令裁定以外。三、申请者的法律主体 申请者应该是征收土地当事人或是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能是法人代表还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具体说包含: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承包土地人、土地租赁人。四、 协调和裁定的主管部门 征地赔偿标准异议裁定是准许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涉及到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单位三个企业,实际融洽、裁定的工作部门有些省是国土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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