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0 11:30:02来源:法律常识
娄某等九名群众因不服气村委会分派征地补偿款计划方案而把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依规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009年5月13日,因城镇建设规划必须,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对中山路服务处某村委会的集体用地542.26亩开展征缴,该村委会领到征地补偿款总共9067822.75元。申领赔偿款后,村委会数次机构由村民选举的典范制订和讨论分配原则,2009年10月20日举办最后一次村民会议确定分配原则时,需到总户数71户,实到60户,根据投票表决方法,52户允许,8户抵制,表决通过最后分配原则,除团体附属物和固资赔偿费以1998年5月31日为交界线给与具有支配权的村民50%-100%不等的赔偿款,别的各项目赔偿款均公平分派。娄某等九人系村委会组员,按照此分配原则各自获得50%—70%的固资及附属物赔偿款。娄某等九人觉得村委会制订分配原则时程序流程不合法,且不公平,不可折扣分派,应平分,遂起诉至永川区人民法院,规定撤消被告人村委会对上诉人分派固资及附属物赔偿款折扣0.5-0.7的分配原则,再次做出分配原则。被告人编造谎言,村委会召开四次社员大会所形成的分配原则,并获得绝大部分部员的肯定,程序合法;九上诉人都为1998年之后入迁本社,并没有承包土地,不享受分派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的权力,但本社充分考虑他的具体情况,因而明确打折的分配原则,该计划方案有理有据,要求驳回申诉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清,上诉人娄某等九平均系1998年5月31日之后落户口在被告人处,依照团体附属物和固资赔偿费的分配原则,九上诉人折扣后分到的金额与平分的金额对比,相距金额最小的为1762.61元、相距数最多的为3531.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根据举办以户为单位的村民会议明确的集体附属物和固资赔偿费的分配原则,经到会工作人员半数以上根据,其举办流程和决议程序流程合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次之,团体附属物和固资赔偿费应该是被告人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建筑物、树木等集体财产给予偿还的花费,归属于被告人整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被告人在分派这部分团体盈利时,从团体组员对于该集体财产产生贡献尺寸等多种因素考虑到进行相应的区别分派符合规定,被告人依照隶属组员上牌的时间依次不一样,来决定群众对集体财产产生贡献的大小开展折扣分派并无不当,且该分配原则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加上上诉人依照该分配原则所分到的资金与平分账款间的差值也未不公平。因而,被告人确立的分配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该分配原则具体内容都没有不公平,故上诉人规定撤消该分配原则理由,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遂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