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4:40:00来源:法律常识
1、什么叫农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农用地就是指农作物种植新土地,包含熟地黄,自行开发、土地复垦、梳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种地);以农作物种植(含蔬菜水果)为主导,之间有零星水果树,柿子树或其它花草树木新土地;均值每一年能确保获得一季的已垦河滩地和滩涂。农用地中包含南方地区总宽低于1.0m、北方地区总宽低于2.0m固定沟、渠、路和地坎(埂);二级分类为水稻田、水浇地、旱田。
2、针对占用耕地,国家实行什么政策?
依据土地法第31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赔偿规章制度。非农建设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依照“占是多少,垦是多少”的基本原则,由占用耕地的承担开荒与占有的农用地的质与量相当农用地;没有能力开荒或是开荒的农用地不符合条件的,理应按照省、自治州、市辖区的相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赠款用以开荒一个新的农用地。
3、征缴农用地怎样赔偿?
土地法第47要求,征缴农用地的赔偿成本包括下列几一部分:
(1)土地征用补偿
土地法第47条的规定,征缴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为农用地被征收前3年均年销售额的6至10倍。
土地法第47条还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依据社会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在必要的时候,能提高征缴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的要求。
(2)安置补助费用
土地法第47条的规定,征缴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依照必须安置农牧业人口总数测算,必须安置农牧业人口总数,依照被征收的农田总数除于征收土地前被征收企业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总数测算。每一个必须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为农用地被征收前3年均年销售额的4至6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偿费,最大不能超过被征收前3年均年销售额的15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赔偿费。
土地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市、自治州、市辖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