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13:01:11来源:法律常识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额度应根据被房屋拆除的房地产业市价明确,不适合最少赔偿价格标准及价格补贴。
(1)拆卸未租赁非居住房屋,对每一个人的赔偿款为:货币补偿额度=被房屋拆除的行业成交价×100%。
(2)拆卸公有制租赁非居住房屋,对每一个人的赔偿款为:货币补偿额度=被房屋拆除的行业成交价×20%;对承租方的赔偿款为:货币补偿额度=被房屋拆除的行业成交价×80%。
(3)拆卸房管部门托管非居住房屋,对每一个人的赔偿款为:货币补偿额度=被房屋拆除的行业成交价×100%;对承租方的赔偿款为:货币补偿额度=被房屋拆除的行业成交价×80%。
(4)拆卸房管部门代理商经租的宗教团体全部非居住房屋,对每一个人的赔偿款为:货币补偿额度=被房屋拆除的行业成交价×100%;对承租方的赔偿款为:货币补偿额度=销售市场成交价×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集体土地征收理应给与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赔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来人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活有保证。
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依法立即全额付款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农村村民住房、别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赔偿花费,并组织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
征缴农业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规范由市、自治州、市辖区根据制订发布区片综合地价明确。制订区片综合地价理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原主要用途、土壤资源标准、土地资源年产值、土地资源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供给与需求、人口数量及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准等多种因素,并最少每三年调节或是再次发布一次。
征缴农业用地之外的土地资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补偿标准,由市、自治州、市辖区制订。对这其中的农村村民住房,理应按照先赔偿后拆迁、住房条件有提升的标准,重视农村村民意向,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给予拆迁安置房或是货币补偿等形式给与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赔偿,并对于因征缴所造成的拆迁、临时性安装费等费用给予赔偿,确保农村村民居住的地方权利和合理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将被征地农民列入对应的养老服务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主要运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等社会保险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筹资、管理方法与使用方法,由市、自治州、市辖区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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