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0 16:00:04来源:法律常识
2004年12月,程先生与黄女性离异,彼此承诺闺女由黄女性养育。离婚之后,黄女性携女迁到娘家人定居。2007年3月,黄女性的亲人做为房主与拆迁公司签署房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黄女性自己及闺女也被列入被拆迁人,因黄女性闺女系独生子,按有关现行政策得到动迁奖赏,增计拆迁安置房选购总面积40平米及需建未建40平米土地使用权证基准价5.6万余元。过后,程先生获知遂与黄女性的亲人商谈,但未果,2009年5月,程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程先生诉称,自身与黄女性所生女孩系独生子,依据有关拆迁现行政策,得到需建未建的房屋拆迁补偿及拆迁安置房购买权。黄女性亲人以房主真实身份与拆迁方签订合同并领到赔偿款后,未将在其中属自身的市场份额给予计付,因自身多次商谈无果,故要求栽定她们付款劳动所得赔偿款,并确定自身拥有2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购买权。
黄女性亲人辩称,住宅拆迁按置人口数量中沒有程先生,现闺女由黄女性养育,程先生沒有支配权代闺女行驶支配权,故要求驳回申诉程先生的诉请。
人民法院觉得,程先生与黄女性彼此所生女孩系独生子,按拆迁政策,在动迁中被奖赏增计拆迁安置房选购总面积40平米及需建未建40平米土地使用权证基准价5.6万余元,因该奖赏系程先生与黄女性一同遵循计划生育政策基本国情,故应由两个人均值共享,因而,程先生拥有20平米的选购拆迁安置房总面积及基准价2.8万余元。因现拆迁安置房总面积已由黄女性亲人具体买房用完,故应按拆迁单位认购价给与程先生赔偿。针对黄女性亲人明确提出程先生并不是动迁人口数量,奖赏应归独生子本人,没有权利认为支配权的抗辩,沒有根据。
由此,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