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徐州市花山区法院结案一起土地资源征迁贪污案,以贪污罪被判被告曹某刑期七年,处以没收财产20万余元。
曹某原系马鞍山某房子开发公司职工,2000年被调离到该地三村管理方法公司办公室,并意味着该公司办公室参加土地资源征迁工作中。2000至2003年期内,曹某合谋徐州市土地资源发展趋势核心工作员,运用职位之便,采用以别人为名制做虚报的房子征迁赔偿表、人口数量货币化安置赔偿表等方式,一同骗领土地资源征迁赔偿款94余万元,其本人分到19余万元。2006年10月,被告曹某到检察系统自首,并退缴了所有赃款。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被告曹某合谋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职位之便,选用仿冒房子征迁赔偿表、虚报征迁赔偿款等方式,一同骗领公款私存94余万元给予私分,其个人行为已触犯刑律,组成贪污罪。被告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次功效,是从犯,依规理应缓解惩罚;被告曹某违法犯罪后能积极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是投案自首,依规可以缓解惩罚;被告曹某抓捕归案后能自行投案自首并退缴所有赃款,可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处理惩罚,遂依规做出前述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