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3:00:42来源:法律常识
2004年,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某房地产公司提前准备把旧城区一栋沿街旧房改造成六层的商铺住宅房。与乌鲁木齐某企业集团、王某、林某各自签署了拆迁协议。协议书承诺,房地产公司拆除房屋每个人三套总建筑面积75平米的老房,给予三套总建筑面积为95平米的新房子。(房屋改建前,乌鲁木齐某企业集团在这幢楼一共有三套住宅,在其中一套为企业有效,其他2套分到企业员工王某和林某定居。)
2006年,乌鲁木齐某企业集团集资款新创建新房,王某和林某为参与企业房改办,把被动迁的私家产权年限退还了企业。时隔一年,企业前去房地产公司申请办理三套新房子领取办理手续,却被告之三套房子给卖给别人。
接着,乌鲁木齐某企业集团一纸起诉书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
案子经石河子市法院审判后觉得,王某、林某与其说企业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合理协议书。因参与企业内部结构房改办,王某、林某将被动迁的房子退还企业个人行为应视作企业取回被动迁房子的使用权的个人行为。房地产公司在未获得某企业集团允许的情形下,将要归属于该企业集团的房子背叛给别人,该方式属比较严重毁约个人行为,房地产公司应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书:房地产公司按约交货某企业集团三套住宅及别墅地下室;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赔付给某公司合同违约金11.03万余元;企业集团向房地产公司补缴有关价差购房款。
针对一审判决,彼此不服气,起诉于农八师魏都区法院。
2月19日,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初级法院做出了“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