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4 18:00:01来源:法律常识
7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法院结案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彼此双方自行达到如下所示协议书:被告方周斌拥有丰城矿务局丰城汽车修理厂院中某号租赁住房证房子的换置及赔偿权,被告方周斌自行于本民事调解书送到之日赔偿上诉人熊圣生RMB45000元。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经审核查清,1993年4月1日丰城市洛山矿务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将铁指住宅小区13栋1号房子分派给上诉人熊圣生定居,并授予了某号租赁住房证。1998年2月因上诉人失业外出打工而将该房长期性租赁给被告方周斌定居。直到2008年3月,上诉人才知道该房已动迁,且丰城市洛山矿务局对该房开展了按置、赔偿,被告方周斌以上诉人熊圣生为名骗取了拆迁费69966元,并进行了按置。后彼此就该房的换置、赔偿等理由商议无果,上诉人遂诉至人民法院,规定被告方退还在丰城洛山矿务局得到的房屋拆迁费69966元,并栽定该房的换置指标值归其全部。
开庭审理中,原告方需求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有效又合理合法。通过人民法院组织协商,彼此被告方遂达到以上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