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8 13:00:04来源:法律常识
上诉人魏某某与被告方张某某2003年结婚登记,彼此均系二婚,结婚前都各有儿女。结婚后,被告方将自身及儿女户籍迁往上诉人户下,并将儿女姓改成上诉人姓式。2009年底,原、被告方所属村子要开展新农村社区建设,因考虑到房屋拆迁赔偿分配问题,原告知来人民法院,规定与被告方离异。而当事人觉得夫妇彼此情感一直非常好,不同意离异,上诉人提起诉讼离婚原因是该地即将统一规划动迁,上诉人孩子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给上诉人做思想工作而致。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原、被告方系二婚且已一同日常生活很多年,更应爱惜彼此的夫妻关系,不可以因利益输送而置很多年的夫妻关系于不管不顾,为维护保养和睦平稳的家庭婚姻,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