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武夷故居拆迁户)

时间:2022-04-13 15:00:08来源:法律常识

  房子被拆 没法按置

  1998年至2003年,福建省莆田市武夷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武夷企业)在修建旧城改造规划新项目时,因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减缓施工期,没法准时完工拆迁安置房。5年以来,上十名被拆迁人长期性在外面租房子,痛苦不堪,依次数十次团体上访者。2001年12月18日,104个被被拆迁人将武夷企业诉至莆田市魏都区法院,要求栽定该企业缴纳贷款逾期拿房期内的安置补助费与超总面积按置一部分购房的钱的贷款利息等。

  拆迁公司 一审输了官司

  福建莆田中级法院一审觉得,莆田市政府决策延缓动迁“林润故宅”,并没有决策全部规划区终止基本建设。武夷企业在明知道不可以拆卸“林润故宅”的情形下,未按市人民政府的决策与相关部门融洽,积极主动采用防范措施,尽早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房,主观性上带过失,不可以免去合同违约责任。宣判被告方武夷企业付款被被拆迁人贷款逾期衔接费和超总面积按置购房款的贷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武夷企业不服气,向福建高院提到起诉,称:武夷企业无法执行拆迁协议准时交货拆迁安置房,是由于在执行协议书全过程中突然冒出“林润故宅”的维护问题,政府部门决策“林润故宅”延缓动迁归属于法律法规的不可抗拒,因而造成无法准时交货拆迁安置房,其并无过错,不可担负合同违约责任等。

  并开庭审理 查清客观事实

  福建高院对这一集体性案子十分重视。2003年11月11日,仲裁庭将104件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纠纷案合拼开庭审判。上十名被被拆迁人从福建莆田赶来福州市,与此同时收到邀约旁边听开庭审理的也有11名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经开庭审判和证据调查,福建高院查清下列客观事实:

  1998年4月起,被被拆迁人依次与武夷企业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承诺武夷企业须在1999年11月18日前交货拆迁安置房,并就动迁花费、合同违约责任及其免责声明理由等作了清晰的承诺。与此同时,武夷企业执行动迁1个月后,当进行动迁总产量约80%时,被列为动迁范畴的“林润故宅”住户及周边地区一部分林氏住户明确提出“林润故宅”系珍贵文物,不同意动迁,拆迁因而中止。而“林润故宅”先前并没有被列入文物古迹。9月,莆田市政府省长会议决策:对“林润故宅”开展照相、录影、制图后拆卸,保存木雕刻、石雕工艺品等关键预制构件。此后,上级领导相关部门函告莆田市政府对“林润故宅”妥加维护。但该大会决策并没有获得实行,动迁仍受影响。

  1999年1月至2001年7月间,莆田市政府依次7次召开工作会议,科学研究处理“林润故宅”维护问题等。大会均规定武夷企业把安置房建设放到第一位,确保安置房建设的品质和进展。经多次论述,莆田市政府觉得“林润故宅”具备较高文化遗产保护使用价值,决策对“林润故宅”采用外地搬迁保障措施。2001年8月,武夷企业付款了 “林润故宅”外地搬迁花费150万余元。1年之后,“林润故宅”外地搬迁。此后,动迁顺利开展,至2003年9月2日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所有竣工。

  公布判决 现场说法

  仲裁庭觉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合理合同书,彼此被告方均应按合同承诺全方位执行自己的责任。武夷企业未按合同承诺的限期向被被拆迁人交货拆迁安置房已为彼此确定的客观事实,此案的异议取决于武夷企业不可以如期拿房是不是组成毁约、是不是存有不可抗拒以及他免责声明或一部分免责声明理由、及怎样担负法律责任。2003年12月30日,仲裁庭在福建莆田对本案开展公布判决,并对彼此异议的法律法规聚焦点开展现场说法。

  一、此案是不是存有不可抗拒,并因此导致拆迁安置房没法按期基本建设和交货

  仲裁庭觉得,在我国民法总则及担保法要求,因不可抗拒不可以履行的,依据不可抗拒的危害,被告方可一部分或所有免去合同违约责任。所说不可抗拒,就是指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不可以预料、合同生效后无法防止其产生,而且对从而产生的损害不可以摆脱的事实事情。武夷企业做为被拆迁人理应预料一部分被拆迁人很有可能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计划方案,进而拒签协议书、回绝拆迁。遇此状况,法律法规授予其救助方式是依规向政府部门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裁定并强拆。因而,“林润故宅”居民以及附近一部分林氏住户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拆迁,归属于武夷企业理应预料并可得合理合法救助的状况。在申请办理政府部门部门对拆迁安置补偿异议开展加工处理的环节,不可以免去武夷企业对别的已达成共识的被拆迁人的协议义务。武夷企业所不可以预料的是,其就动迁异议申请办理裁定后,市建委中断裁定;此后,市人民政府对“林润故宅”的论述及延缓动迁的决策,是武夷企业控制不了和防止的。但市人民政府为预防该问题危害安置房建设,告之武夷企业可与整体规划相关部门融洽,更改项目规划方案设计(这时,计划方案并未审核)。武夷企业如立即照此办理,可预防或降低延缓动迁给安置房建设产生的干扰和损害。因而,“林润故宅”所引起的问题尽管客观性上导致武夷企业对全部项目建设分期付款按段工程施工,增加基本建设限期,但并不组成不可抗拒。市人民政府多次催促武夷企业赶紧开展回迁房的基本建设,武夷企业在没法分辨“林润故宅”能不能动迁及什么时候动迁的情形下,沒有实行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导致安置房建设停滞不前和减缓,无法按时交货被告,存有过失,理应担负从而造成的推迟交楼的协议义务。

  二、贷款逾期安置补助费的规范

  仲裁庭觉得,此案中被被拆迁人认为的贷款逾期安置补助费的规范系根据其与武夷企业在拆迁协议中的承诺,协议书承诺贷款逾期大半年之内按3倍、贷款逾期大半年以上按6倍的标淮付款贷款逾期安置补助费,且武夷企业在贷款逾期按置期内也按该规范向被被拆迁人付款了一部分贷款逾期安置补助费,故该规范原则上认同。

  三、武夷企业是不是需向被被拆迁人付款超总面积按置一部分购买款的贷款利息

  仲裁庭觉得,武夷企业贷款逾期交付使用拆迁安置房,占有了被被拆迁人已交的超总面积按置一部分购买款,应按对等原则,对比被被拆迁人贷款逾期缴纳购房的钱的合同违约责任,按月息1.5%的规范向被被拆迁人付款贷款逾期拿房后占据这款的贷款利息。

  四、被被拆迁人延付二期工程款能不能免去武夷企业贷款逾期拿房的合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