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机构管理部门拆迁人)

时间:2022-05-05 13:59:59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法规引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可以采取贷币赔偿,还可以推行房屋所有权替换。
  除本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要求的外,被拆迁人可以挑选房屋拆迁补偿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单位应该向社會公示公告一批资质证书高、整体实力强、社会发展信誉度好的定价组织,供动迁被告方挑选。
  动迁定价组织的明确理应公布、全透明,采用被拆迁人网络投票或动迁被告方摇签等方法。
  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明确的同一动迁范畴内的被动迁房子,正常情况下由一家定价组织评定。必须由俩家或是俩家以上定价组织评定的,定价组织中间理应就动迁定价的根据、标准、程序流程、方式、主要参数选择等开展融洽并实行一同的规范。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七条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总户数较多或占比较高的,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机构在审理裁定申请办理前,理应开展听证会。实际规范、程序流程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要求。
  第十六条 被告方对行政裁决不服气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剖析表明]
在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历程中,相对性于被拆迁人和行政工作机关单位,被拆迁人处在弱小的影响力,其支配权易于遭到侵害。具体来说,被拆迁人的以下支配权易遭受侵害:
(1)对建设规划和动迁许可证的自主权和申请办理听证会权。
(2)对房屋拆迁补偿方法的决定权。
(3)对房地产估价组织的决定权。
(4)对动迁管理方法单位做出的决策或裁定的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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