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15:00:11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非居住房屋,一般情形下依照下面要求给予评定:
1、初始设计方案为非居住房屋,持续至动迁时仍做为非居住房屋应用的,可以确认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住房承租方与每个人签署了公有制非定居租房合同,创建了公有制非定居房产租赁关联的,可以确认为非居住房屋。
3、房屋产权证记述的支配权人为因素企业,可以确认为非居住房屋,但初始设计方案为居住房屋及其具体作为员工或员工家中生活应用的以外。
4、初始设计方案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准许居住房屋更改为非居住房屋。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