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6 10:00:02来源:法律常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被拆迁人或房子承租方在裁定要求的拆迁期内未拆迁的,由房子所在城市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强拆,或是由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成立申请办理法院强拆。
执行强拆前,被拆迁人理应就被拆除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此条是有关政府部门行政部门强拆的根据,含意是:
1、执行强拆务必以裁定为前提条件;
2、对在裁定要求的拆迁期限内未拆迁的;
3、在执行行政部门强拆的情况下,由市、县委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最强者动迁。
为能够更好地实行此项政策法规,住建部[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7至23条和建设部[2005]200号《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4、15、17条均作了实际要求,归纳起來,务必依规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觉得行政部门强拆侵害自身合法权利或程序流程违反规定的,行政单位在裁决书未起效时就强拆的,自然可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如裁决书已起效,对实行个人行为能不能提出诉讼异议非常大,各人民法院作法不统一,我觉得应当可以,尤其是有直接证据证实行政单位违反规定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