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6 13:00:01来源:法律常识
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许可事项起诉案子,有三种状况,一种是因不服气房屋拆迁补偿批准外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主体的起诉,包括有对项目建设准许文档不服气、对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不服气和对用地施工许可证不服气;另一种情形是对动迁批准个人行为、房屋拆迁补偿裁定个人行为、行政处罚法个人行为及动迁强制执行措施个人行为不服气;第三种状况是提起诉讼行政单位不当作,包括行政单位对申请者申办动迁批准外置行政主体不当作和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机关单位对动迁批准决策,裁定及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作,此外也有因行政单位不执行动迁监管、管理职责而提出的行政诉讼法。
对第一种情形和第三种状况理应有做出行政确认的被告方所在城市法院或行政不作为的被告方所在城市法院所管为宜,而对第二种状况,由房子所在城市或是做出行政确认行政单位所在城市法院所管为宜,由于第二种状况牵涉到假如被诉行政确认被依规保持,行政单位有申请办理法院依规申请强制执行的結果,为有利于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由房子所在城市法院所管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