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乐山)(行政拆迁人乐山市)

时间:2022-05-20 12:59:59来源:法律常识

  乐山市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乐山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已经市人大第13次常务会决议根据,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省长  姜晓亭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乐山市大城市房子行政部门强拆程序流程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城市房子行政部门强拆的管理方法,维护保养动迁被告方的合法权利,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标准大城市房子行政部门强拆程序流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章程的要求,融合乐山市具体,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乐山市城区国有土地出让上因项目建设执行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和住宅应用人们在动迁行政裁决要求的拆迁期内未拆迁,必须执行行政部门强拆的,适用本要求。对征缴、征用土地、应用农户集体土地的农田上的住房执行行政强制拆迁,不适合本要求。

  第三条 被拆迁人理应按照《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章程的要求对被拆迁人给与赔偿、按置;被拆迁人理应在拆迁期内进行拆迁。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方达不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经被告方申请办理,由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机构或其平级市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的权力做出行政裁决。对判决不服气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法;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法期内不终止动迁的实行。

  第四条 被拆迁人依照行政裁决向被拆迁人给予了房屋拆迁补偿资产或是符合我国产品质量规范的按置用地、资金周转用地,被拆迁人在动迁行政裁决要求的拆迁期内未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市或县市级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机构申请办理行政部门强拆。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接到被拆迁人申请办理后,理应邀约相关部门、动迁被告方意味着及其具备社会公信力的意味着等,对行政部门强拆的根据、程序流程、赔偿按置规范的估算根据等具体内容,开展听证会,并在3个工作日将听证会结论告之动迁被告方。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部门负责人团体决议被拆迁人的申请办理后,觉得理应执行行政部门强拆的,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单位理应立即向区级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行政部门强拆申请办理,并递交下列原材料:

  (一)被拆迁人的行政部门强拆申请报告;

  (二)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机构的裁定协商纪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动迁的原因;

  (四)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制定的赔偿按置计划方案;

  (五)被拆迁人给予的按置用地、过渡房的产权证明或赔偿按置资产证明;

  (六)被拆迁人回绝领到赔偿按置资产的,理应递交赔偿按置资产的财产保全担保证实;

  (七)行政部门强拆的听证会原材料;

  (八)行政部门强拆计划方案;

  (九)别的有关原材料。

  第七条 对依规理应执行行政部门强拆的房子,由市或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部门强拆决策,责令有关行政部门执法部门承担执行。公安机关、整体规划和基本建设、房管所等相关部门、房子所在城市社区居委会、基层党建和个人理应给予相互配合。

  第八条 行政部门实行行政机关根据强拆决策执行行政部门强拆前,应提早15日传出行政部门强拆通知单,告之被拆迁人在15日内自主拆迁,贷款逾期不拆迁的,由实施行政机关依规执行强拆。

  第九条 送到行政部门强拆通知单关键采用立即送达方式,由实施行政机关两位以上稽查人员送到。立即送到有艰难的,也可采用授权委托送到、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法院公告等方法。

  第十条 行政部门强拆时,实行工作人员应向被拆迁人提供行政部门执法证件,公布行政部门强拆决策,并告之其在动迁流程中所具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强拆时,实行行政机关理应机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被拆迁人企业意味着到当场做为强拆证实人,并由公证处对被动迁房子以及房屋内物件开展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被回迁房房间内的物件由实施行政机关运输到过渡房或特定住所,交到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的,实行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存放,还可以向公正组织申请办理财产保全担保。

  被拆迁人在行政部门强拆时理应在场,妥当管理自个的物件。被拆迁人拒不上场的,不危害行政部门强拆的实行。因被拆迁人的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由被拆迁人担负;行政部门强拆的成本由被拆迁人压力。

  第十三条 执行强拆,实行行政机关理应制做实行询问笔录,注明强拆的时长、地址、具体内容和方法,及其被拆迁人财产的备案情形等事宜,由被拆迁人签名或盖公章;被拆迁人回绝签名或公章的,由强拆证实人、纪录人签名或盖公章。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理应维护保养行政部门强拆当场纪律,对阻拦实行工作人员依规实行职位、施暴实行员工等扰乱单位秩序和防碍社会治理的违规行为依规给予劝阻并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对行政部门强拆的行政确认不服气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法。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法期内,行政部门强拆不终止实行。

  第十六条 没经市或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准许强拆或是没经法院判决强拆的房子,被拆迁人和相关企业不可对未拆迁的被拆迁人终止供电、配电、气路,不可强制拆卸未拆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子。

  第十七条 本要求运用中的主要问题,由乐山市市人民政府法纪公司办公室承担表述。

  第十八条 本要求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公布单位: 公布时间:2006年02月27日 执行时间:2006年04月01日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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