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0 14:31:45来源:法律常识
(一)民主化商议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规民约务必是绝对的大部分村民的集体意志,而非某些人或某些极少数人的意识,且该信念不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及其村民会议或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宜不可与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排斥,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自由权、法律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一些乡村一部分村民的土地资源收益权无法得到维护,与人们对于村规民约的表面化有很大关系,之而倚仗的便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利,这其实是对村规民约权力的乱用。在一个民主化和法制的大国,任何形式的基层民主也不能同国家依法执政相违逆,任何形式的基层民主规章也不能同我国法律相排斥,任何形式的小区民主化确定也不能危害公民公民基本权利。因而,这些同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新政策相抵触的基层民主规章、乡规民约及其群众民主化确定全是当然毫无意义的。村规民约必须要在民主化和法制的轨道上才可以获得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不仅充分发扬民主还得遵守宪法。
(二)公平原则。在开展征地补偿款分派中,要全面保障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或群众具有公平待遇,准确地解决利益关系。往往会有夺走极少数组员或群众征地补偿款分配收益权,关键受经济发展商业利益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一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派总产量是相对稳定的,为了能更多分派团体盈利,唯有根据降低应分款总数来达到大部分村民的较大利益化,因而,公平、公平地分派征地款是保证每一个组员或群众具有土地资源收益权的前提条件。
(三)支配权、责任相一致标准。团体人员在具有分派的利益与此同时要了解对其团体所承担义务大小,保证权利义务相一致,公平公正地分派征地款。
一、征用土地
什么是征用土地呢?征用土地也通称征收土地,就是指国家及当地政府根据集体利益的需要与城镇化建设、工业化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流程强制性将全民所有的土地国有化,国家实行给与法律规定补偿的个人行为。简单的说,原先的地属于村集体的,通过征收土地相关手续,土地资源就是属于国家了,我国给与相对应赔偿。听上去象做买卖一样,一方供货,一方出钱。实际上,征收土地与买卖有本质差别:的交易彼此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节;征收土地乃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非公平的上、下属管理方法与被管理方法之间的关系,彼此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发展法律法规的变化,在征地工作中或许还存在被征收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收土地一方的强制。
我国土地是推行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有些土地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有些土地资源归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管理法》要求:“大城市市区的土地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资源,除由法律法规归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是农户全民所有;农村宅基地和责任田、自留山,是农户全民所有。”因为我国土地资源存在“国家所有”和“农户全民所有”二种形状,我国需要使用全民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要申请办理征收土地办理手续,把全民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之后才能投资建设。
二、征收土地的基本流程
征收土地程序分前后左右对接的两大块,各是征收土地的准许流程和征收土地的落实程序流程。准许程序是行政单位内部结构的事,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进来工作,在这儿仅供简要的详细介绍;执行的程序每一个流程都牵涉到被征收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证难题,必须农民朋友的积极开展,故做详细的讲解。
(一)征收土地的准许程序流程。主要分5个步骤:
1、项目建设依规经国家或省委准许。
2、施工单位向市、县委县政府地政单位明确提出基本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委县政府地政单位审查后制订征收土地等计划方案。
4、经市、县委县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计划方案依规由国务院或是省委准许。
在这儿必须注意的是,因为国家实行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征收土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地区征收土地,仅有国务院令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有权利准许征收土地,而且,征用土地的土地当中包含有基础农田的,仅有国务院令才有权利准许。
(二)征收土地的落实程序流程。征收土地的落实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关注的是,地区政府部门虽然与县委县政府平级,但法律法规地区政府部门不能成为征收土地的落实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工作范畴由市、县的国土局担负。征收土地的落实程序流程主要分六个流程:第一、公布征地公告;第二,申请办理征地赔偿备案;第三,制订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第四,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第五,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第六,土地资源交货。
1、公布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重要公示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公示。这俩公示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征用土地的公告工作中,国土资源厅专业建立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先讲第一个公示,其实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在于向被征地企业告之征收土地这一事实与申请办理赔偿注册的机关和限期等核心内容,意味着征收土地实施工作的开端。假如市、县国土部门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被征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产权人有权利依规规定公示,有权利回绝申请办理征地赔偿和安装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行政机关:市、县委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要求: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理应在接到征收土地计划方案批准文件生效日10个工作日后开展征收土地公示,该地、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落实措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准许征收土地行政机关、准字号、征收土地主要用途、范畴,②被征用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人、部位、地类、总面积③征地赔偿标准和农牧业人员安置方法、④申请办理征地赔偿备案期限地址等。
(4)公布不良影响: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建筑不纳入赔偿标准。
2、申请办理征地赔偿备案
(1)审批机关:征地公告指定政府部门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是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执行审批机关之职。
(2)备案申请者:被征用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就是指有着土地权的村民委员会,或是村委会(生产大队).所有权人一般指土地承包得人、房子等建筑物主人家等。
(3)备案限期: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备案所需资料:土地资源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证实土地权、所有权或是房屋产权等证书,例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屋产权证这些。
(5)不办理登记的代价:赔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报告为标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愿意征收土地,或是征地赔偿标准低,因而不愿办理登记;或是不正确觉得不办理登记,国家征收土地行政机关就实行不上;或者由于特殊情况没在公示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忧无法得到赔偿。这些想法是不正确的、担忧是多余,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受影响征收土地地进行,也不会影响赔偿,只不过是补偿的金额以土地资源单位的调查报告为标准。
3、制订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
(1)制订行政机关:市、县委县政府地政单位会与有关部门执行制订。
(2)制订依据:土地登记材料、当场勘察结论、经核查的征地赔偿备案状况、有关法律法规的征地赔偿标准。
(3)方案内容:①被征收土地的现象②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赔偿费等事宜。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计划方案公示:市、县委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公示计划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建议。这也是征收土地过程的第二个关键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于此事有具体规定,并没有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区有权利回绝申请办理征地赔偿、安装办理手续。
(5)听证会:依据国土资源厅2004年1月9日施行、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订征收土地工程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审批以前,征收土地单位理应书面告知被告方要求比较高举行听证的权力。
所说听证会,简单而言,便是倾听意见,听证制度其实就是倾听意见会。倾听意见有多种形式,例如调研,开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听证制度方法可以从程序流程上确保公平,征求多方面建议,不偏向某一方。在论证会上申请者提出意见后,由双方意味着,其实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不是允许申请者的建议开展论述,以便领导者科学合理、科学地做出决定。
征地赔偿和安置的听证制度,是征收土地单位征求被征地对赔偿和安置方案的建议,在综合性各个方面建议后确定征地赔偿和安置方案。
(6)审批:由市、县委县政府地政单位报市、县委县政府准许。
4、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
明确和准许行政机关:市、县委县政府(并报省委地政单位办理备案)。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当中,时常发生群众或是集体经济机构对政府核准的征地赔偿标准有异议。群众或是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机构核准的征地赔偿标准存在分歧,该如何解决?
依据我国的法律要求,群众或是集体经济机构能够按照下列程序流程处理
最先,找市人民政府或县委县政府协商。争取可以协商处理。
次之,若不能根据协商处理的,可以办准许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定。这里要说明的,并不是申请办理准许赔偿和安置方案的市、县委县政府裁定,反而是准许征收土地的政府部门,即国务院令或是自治区政府。
最终,如果对于裁定不服的,还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5、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
(1)实施行政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单位。
(2)花费付款:在方案实施生效日3个月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拒缴土地资源。
6、土地资源交货
被征地个人和单位理应按规定的期限交货土地资源。
三、征地赔偿、安装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类型
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赔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赔偿费
1、土地征用补偿,指的是因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对农田使用者在土地上的资金投入和利润经济损失的赔偿。
2、安置补助费用,指的是因我国征缴农户集体用地后,为解决以土地资源为基本生产要素的并获得收入来源的农业人口因丧失土地资源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而给的补助金用。
3、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对集体土地征收上生长粮食作物,如稻谷、麦子、苞米、蔬菜等经济损失所给的赔偿花费。
4、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应该是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各样地面上房屋建筑、构建物,如房子、深水井、路面、管道、水沟等动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集体土地征收上树木的赔偿或是采伐花费。
5、其他赔偿费,就是指除开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赔偿费之外的其他赔偿花费,即因集体土地征收给征收土地的农民所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害而付款费用,如水利建设工程修复花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建设修复费用等。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征用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土地基础农田的,水稻田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十倍赔偿,旱田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九倍赔偿;
(2)征用土地基础农田之外的农用地的,水田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九倍赔偿;旱田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七倍赔偿;
(3)征用土地菜园、渔塘、藕塘的,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八倍赔偿;
(4)征用土地防护林带、特殊用途林林地类的,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本地旱田均值年销售额的九倍赔偿;
(5)征用土地用材林、经济林木、薪炭林林地类,已经有收获的,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四至七倍赔偿,没有收获的,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本地旱田均值年销售额的三至四倍赔偿;
(6)征用土地苗木基地、花坛的,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三至四倍赔偿;
(7)征用土地轮歇地、牧草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本地旱田均值年销售额的二至三倍赔偿;
(8)征用土地荒地、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土地前三年本地旱田均值年销售额的一至二倍赔偿。
以上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明确。
(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土地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总金额分别是:
①征用土地前人均耕地超出0.06公亩的,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五倍;
②征用土地前人均耕地超出0.05公亩不得超过0.06公亩的,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六倍;
③征用土地前人均耕地超出0.04公亩不得超过0.05公亩的,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八倍;
④征用土地前人均耕地超出0.03公亩不得超过0.04公亩的,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十倍;
⑤征用土地前人均耕地超出0.025公亩不得超过0.03公亩的,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十二倍;
⑥征用土地前人均耕地超出0.02公亩不得超过0.025公亩的,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十四倍;
⑦征用土地前人均耕地不得超过0.02公亩的,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十五倍。
2、征用土地林地类、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总金额为该农业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三至五倍。
3、征用土地荒地、荒山、荒滩和其它无利润的土地资源,不付款安置补助费用。
(四)被征收土地里的青苗费和附属物赔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属短期内农作物的,按一造年产值赔偿,属多年生长农作物的,根据其栽种期和成长期长度给与有效赔偿;
2、林(果、竹)没有标准栽种的,理应机构栽种,交给栽种人工费用和木苗损失赔偿,不可以栽种的,给与作价补偿;
3、房子及其他房屋建筑、建筑物,按重置价格同时结合成全新明确赔偿费,主要规范由设区的市、县(市)市人民政府要求。
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设房屋建筑、建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粮食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房屋建筑、建筑物,不予以赔偿。
四、征地补偿费的监管与使用
征收土地的赔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征用补偿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委会管理方法,其应用须经村民会议或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主要运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提高乡村生产与生活水平,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如开办公司、开荒农用地、土地整治和提升耕地质量,及其开办公用设施和慈善事业等。全国各地能够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视土地资源使用人或是承包土地经营人对土地资源投入状况给与对应的赔偿。
安置补助费用理应用以被征土地的土地资源使用人或承包土地经营者的生产制造与生活安装。安置补助费用理应付给安装被征地的承包土地经营人或土地资源用户的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统一安排应用及管理;由其他部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理应付给安装企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安置的,应该将安置补助费用付给被安置的本人。
地上附着物赔偿费,主要运用于地面上房屋建筑、建筑物的搬迁等。自主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赔偿费能够付给地上附着物使用者;假如统一组织动迁或搬迁的,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可以直接付给担负动迁或搬迁的部门。
青苗补偿费和树木赔偿费理应付给青苗费和树木的使用者。
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赔偿费
青苗费关键纠正生长发育并未完善的粮食作物或正在生长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就是指除青苗费以个依赖于被征收土地上粘附物件,如房子、别的固定不动设备及一般树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赔偿费一般是指商业用地单位对征收土地里的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被摧毁而向栽种该青苗费的部门和个人及附属物每个人付款的一种赔偿花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归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的持有人全部。青苗补偿费应该是被征地农民经济损失的赔偿,所属原则就是谁栽种属于谁全部。如承包单位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分包、租赁等形式运转给第三人的,除被告方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具体资金投入有全部。对于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只需征地协议签署以前就已存有的附属物,征收土地企业均解决地上附着物使用者给予一定的赔偿。实际操作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在群众和村民委员会间的分派异议并不大,在这里很少阐述。
2、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是指通过地单位对征收土地企业安装因征收土地后所造成的不必要人力资本需要之花费而收取的补贴额度。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持有人全部。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务必财政性资金,不可转借。必须安置的工作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方法与使用;由其他部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安装企业;不用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体或是征求被安置人员批准后用于购买被安置人员的保费。”及《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要求“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缴,舍弃统一安置的家中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给付早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用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用应该是被征地农民缺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用承包权的赔偿,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它务必财政性资金,用以安装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舍弃统一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先收到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用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3、土地征用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通过地企业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土地资源被占有导致财产损失而付款的一种赔偿花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可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文规定:“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征用补偿主要运用于被征地农户的标准,制定土地征用补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分派方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确立”依照土地征用补偿主要运用于被征地农户的标准,土地征用补偿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合理安排,实际分派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委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民主化商议程序流程,准备在此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分派已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早已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人,申请付款相对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国务院总理、国务院令备案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征用补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分派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能够得知几个方面:一是土地征用补偿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二是土地征用补偿尽管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但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允许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进行分配;三是土地征用补偿的分派尽管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条例相排斥,地方法规对分派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而,对被征地群众要求集体经济机构把它收到的土地资源征地补偿费付给其的要求一般不可适用。
以上是法律知识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分派外嫁女纠纷案件的相关介绍,总的来说,在对待农村土地补偿纠纷案件时,应遵循民主化商议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及其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基本原则,如果有什么事情都可咨询法律知识侓师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