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9 17:30:0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广西自治区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申诉杨某、曾某等5人起诉,保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其起诉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清,杨某(女)、曾某等5人现均系防城港市港口区公交车镇垭港村张皇楼组群众。杨某、曾某系夫妻感情,其他3人系杨某、曾某二人的子女。
杨某本是张皇楼组人,1981年与白沙村总流量队的曾某完婚,户口迁往总流量组,依次生育的三个孩子也入驻在这种情况。1991年5月,曾某以房主真实身份与总流量组签署农牧业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总流量校核承包土地作适时调整时,曾某则以房主真实身份续期了承包协议。
1999年,杨某的爸爸以房主真实身份与张皇楼组续期了农牧业土地承包合同,但协议中未明确项目承包人是什么。
2003年11月,杨某一家将户口迁到吴某爸爸家里。
人民法院另查清,上个世纪90时代,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实施,广西防城港市相关部门逐渐征缴城市郊区农村土地承包。1993年、1996年及2003年,防城港市港口区国土资源局、广西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依次与张皇楼组签署征地协议,除留用地外,每一个土地资源所有征缴。除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民外,张皇楼组共扣除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用1100多万。
张皇楼组扣除以上征收土地账款后,付给有承包土地的本小组群众每个人3.8万余元,有居民户口的村民每个人3.3万余元。
在这一过程中,杨某一家五口虽数次要求分派相对应的份额征地补偿安置花费,但张皇楼组以杨某系“外嫁女”、曾某系别村、杨某一家五口户籍没有在本小组为理由,只分到杨某1万余元。
因而,杨某一家提起诉讼到防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栽定张皇楼组付款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用等总共16余万元。
防城区法院审理后,一审裁定驳回杨某一家五口的提起诉讼。
杨某一家不服气,上诉至广西防城港中级法院。
开庭审理聚焦点
“2套户籍”何去谈何
2次庭审中,杨某一家共带来了19 项直接证据,包含身份证件、结婚证书、户口本、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表、居委会证明、证据及农牧业承包合同书、征收土地合同书等。证实杨某与曾某于1981年11月完婚,结婚后所育三个儿女均具备张皇楼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员真实身份,有权利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
杨某一家觉得,张皇楼组回绝给付以上账款的举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张皇楼组这样的说法又与杨某一家的截然不同,同时提供证据证明。1981年,杨某与曾某婚后,已经将户籍从张皇楼组迁到防城区公交车镇白沙村总流量组,结婚后生育的三个子女的户籍还在总流量组。1982年春,张皇楼组推行以个体经济为核心的土地资源责任制。杨某的爸爸做为房主,与张皇楼组签署的农牧业土地承包合同,只是表示其家庭主要成员共九人,不包含杨某家里的五口人。
1993年,原防城港市县房地产开发商征收土地时,只交给总额的44.19%,直到1996年、2003年,广西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接手后再用此片土地资源时,才各自补足欠付的55.81%的账款。2003年11月,杨某一家五口应用虚报证明文件骗领准许,没经张皇楼组村民会议探讨根据,把五人原户口注销,又迁到张皇楼组,妄图分取这种情况团体征地补偿款。
因而,张皇楼组坚持不懈觉得,杨某一家没有权利指染涉案人员土地资源账款。
裁判要旨
“组员资质”≠“分派资质”
两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要求,土地征用补偿是因为征用土地团体土地赔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花费,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应仅限于“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早已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人”。因而,“具有分派资质的人”在确认征地赔偿分配原则后出现异议时,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杨某一家觉得其系张皇楼组集体组织中的一员,但却没有给予1993年原防城港市县房地产开发商征收土地时,与张皇楼组签署有家庭承包协议或做为张皇楼组的农村组织成员的证据。其所提供的杨某爸爸做为房主意味着于1991年5月与张皇楼组签署的农牧业承包协议,并不能证实包含杨某一家五口包含以内。更何况,1981年11月,杨某与曾某婚后,已经将户口迁往总流量组。1991年5月,曾某做为一家五口的承包单位意味着,与总流量组签署农牧业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还意味着一家五口续包了总流量组农田。
两审人民法院另觉得,杨某一家所提供2003年11月13日“常住人口登记卡”,只有确认杨某一家五口的户籍要在张皇楼组土地资源被征用土地之后才入迁。
因而,两审法院认为,杨某一家五口既未能张皇楼组获得承包土地,也没在张皇楼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协议签署时或赔偿费分派探讨时变成张皇楼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不符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提起诉讼不符审理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不予立案。立案后发觉提起诉讼不符审理要求的,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规定,应裁定驳回杨某一家五口对张皇楼组的提起诉讼。
编后余思
当心该类纠纷案件
近些年,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紧贴城市郊区的土地被广泛征用土地,从而所引发的征地赔偿分派纠纷案件也日益突显。
这种纠纷案件,一部分是由于一些女性嫁人后(即通常说的“外嫁女”),他们为了能“农转非”或分到土地征用补偿费,通常不肯把户口迁移,或嫁人后,为了能分到土地征用补偿费,也把户口迁回原籍,纠纷案件也由此造成。
现实生活中,因为农村土地征用赔偿费分配问题具备矛盾的特殊性和对象丰富性,而“外嫁女”身份繁杂,促使此类案子涉及到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村规民约决定法律效力、适用法律等问题,案审难度系数很大。若不及时依规融洽解决,很容易引起很多集体性纠纷案件。
现阶段,由于城市化的进一步加速推进,征地赔偿分派纠纷案件都将愈来愈多。但在这一倡导和睦、注重维护农户权益的社会里,法院毫无疑问能够充分发挥强有力的定纷止争功效,正确引导社会发展向着更正常的、更加健康方向发展。[page]
此案裁定结论,或许对类似案子地处理具有一定启发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