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3 17:30:01来源:法律常识
邵某,当地人,多年从事个人建筑承包。2004年底,邵某城市建设了临平东坞村的农居点项目建设,让杨某为他运输砂石。至2005年底,工程项目完毕,邵某共托欠杨某运输费用32700元。自此,杨某数次追款,但邵某常常以工程进度款并未清算为理由,推迟不付。有一段时间,邵某乃至有意避开杨某,让杨某十分生气。
“躲患上僧人逃不过庙”,2006年6月16日,杨某最终在邵某家里“逮到”了邵某,让邵某一定要给个很明确的回应,但是邵某或是拖拖拉拉,以各种理由推辞杨某。一气之下,杨某将邵某送到自身家里,学写借条后让邵某在墙上签字。借条的大概内容是:“2004年底至2005年底,邵某共欠杨某砂石料运送款32700元,邵某服务承诺在6个月结清,如期满不付,允许付款二倍账款。”邵某见到“二倍付款”的字眼,不愿签名。可是,杨某心态一横,“不签名就别想回家了!二倍付款仅仅让你增加点工作压力,以防今天你推明日,明日推后天性,整得无休止!”
可6月,7月……1年过去了,邵某或是一分没付。杨某无法忍受,手里拿着借条,于2007年7月23日向杭州余杭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规定邵某按借条承诺,付款二倍运送款,即65400元。
法庭上,邵某编造谎言:“欠杨某运送款32700元是客观事实,可是2006年6月16日的借条是杨某威逼下写,我只是允许付款杨某运送款32700元。”对杨某的这一阐述,邵某也复庭认可是真。
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法律行为务必侵权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杨某所提供的借条,对其中邵某欠杨某运送款32700块的客观事实,彼此意见一致,应予以评定。对其中期满不付二倍付款内容,系邵某受杨某威逼情况下签属,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评定该承诺没用。遂做出下列裁定:
一、邵某付款杨某运送款327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900元。
二、驳回申诉杨某规定邵某二倍付款运送款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