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案执行疑问重重农民为维权艰难上路

时间:2022-08-24 11:01:57来源:法律常识

“现在才知道,承包土地不可以抵账,不然说啥也接受不了这一实行。”哈尔滨呼兰区白奎镇东胜村农户姚光说。姚光因欠别人3万多钱,在2002年经判决后,强制执行的不但有自己家的承包土地,连隔壁邻居马万英的房子又被执行了。2007年年底,“露宿街头,没地可种”的姚光意识到自己的利益被侵犯时,维权意识逐渐提升。与此同时,隔壁邻居马万英也开始走上访程序流程,规定法院对它的损害进行赔付。为什么一起欠款纠纷案子,引出来那么多难题,执行中究竟具有什么疑惑?日前,新闻记者对这起上访者案和欠款纠纷案开展访谈调研。

案子回看

从1997年3月起,姚光与妻子马晶侠,因赊账村内镇村干部金守成饲料款总共30635.14元,2001年10月31日,金守成将姚光夫妇二人告到呼兰人民法院。2002年9月3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光还款上诉人本金利息(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人负责。

疑惑一、实行家庭承包地合理吗?

2004年3月9日,呼兰区法院下发(2003)呼执字第1112号执行裁定书。将失信执行人姚光、马晶侠每一个座落在白奎镇望乡村东胜屯15.5亩承包土地给予扣留,自2004年起止2027年年末止,由申请执行人金守成耕地、盈利,1亩地做价岗地90元,低洼50元,共抵付借款28516.80元。

因为先前,姚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早已运转给群众李清长,李清长在执行书下发一天后向法院起诉递交了实行异议书。

一个月后,人民法院再度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决书中对给予扣留的土地,“由申请执行人耕地4年”。判决觉得李清长度姚光的土地出让合同是抵付负债个人行为因此失效,驳回了李清长执行异议申请。实行扣留土地资源,在一个月间把时间从23年成了4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由于经济纠纷案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中要求,一切组织和本人不可夺走和违法限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土地承包的权力。第二十五条中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可滥用职权干预土地承包或是变动、消除承包协议。但在本案中,姚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反被执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八条要求,“法院对承包单位用已经取得承包经营权土地资源等抵付债务的,理应认定其个人行为失效”。法院在分辨李清长度姚光的农村土地流转毕竟是抵付负债个人行为,无效合同,只因经济纠纷,申请强制执行姚光的土地经营权,大部分人都会造成疑惑,为什么会有法律适用的强盗逻辑?

除此之外,相关专家认为,承包土地的承包权的土地流转价钱,也随着市场形势而改变的,依照期限给一亩地做价,明显是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干预土地承包,变动、消除承包协议,干预承包单位依规占有的生产制造经营自主权,或是逼迫、阻拦承包单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运转等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举动,给承包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等义务;如果情节严重,由上级机关或是所属单位给与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疑惑二、邻居的房子当实行物合法吗?

2004年3月9日,呼兰县法院发送公示,勒令失信执行人姚光、马晶侠在3月26日从座落在自己家住房房子中迁移,期满仍不履行,依规申请强制执行。

而匪夷所思是指,姚光、马晶侠的4间84平米居住房,在镇房管办有人民法院中的执行裁定给金守成的通知,本应强制执行,最终却没被实行。实行的则是隔壁邻居马万英与儿子马文清的房子。

据姚光详细介绍,那时候姚光要配马万英的房屋,但只交了4000元预付款。

就房产买卖一事,马万英说:“我和姚光承诺,剩下来的购房款不缴完,房屋产权证明还是我的,这一股权交易并没有达到,如今土地使用权证还是我的名,房屋还是我的,”

姚光的大儿子姚刘明在2002年办好了企业营业执照开刘明杂食店,应用了马万英的房屋。“在2004年3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的那天,我就被莫名其妙地逐出了屋,杂食店的东西了、结婚的家产,也有爸爸妈妈与哥哥储存的物件,都清了出来,有一些堆积到村公司办公室,迄今消失了踪迹。”姚刘明说。

“可现在经法院强制执行从前的房屋不只是我马万英的房子,以及孩子马文清的房屋。”马万英说。记者看到开具的有关房屋产权证明,一座连脊房子一共有2个房照两个集体用地土地使用证。马万英坐落于东面总建筑面积55.3平米,西边是马文清总建筑面积38.3平米。但在一份由哈尔滨市国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司法鉴定书》,按55.3平米估的价,而法院强制执行却依照93.6平米执

行。在执行中,竟把马文清38.3平方米房子也执行了。

依据最高法院施行的案件审理法院行政赔偿确定案子法律条文14种主要情况可确定人民法院违反规定,其中一条要求为,“违反规定封查、扣留、实行第三人资产,给第三人经济损失的。”

农民的维权路还需要走多远?

看起来十分明了的这起农户法律维权案,实际上路还很远。

这起民事诉讼案原法官办案人,现是呼兰区康金镇人民法庭某庭长,对本案的表态发言非常明确,本案的裁定准确无误。

一、对上访者姚光与马万英所提出的15.5亩家庭承包地和房子均是冤假错案的裁定的观点时,某庭长说,判决金守成诉姚光、马晶侠欠款纠纷一案时,对闫家15.5亩承包土地由申请执行人金守成耕地、盈利,历时23年,共总计28516.80元抵付借款,在那个年代不会有错判难题。二、人民法院勒令失信执行人姚光、马晶侠从自己家住房房子中迁移。当年的询问笔录是姚光认可此房是其买马万英房子,并已住在这里房很多年,也不存在误判问题。三、那时候申请强制执行是由于姚光、马晶侠为逃避债务,出走。在找不着被告方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只有申请强制执行。几个方面以外,某庭长却说:如存在的问题,热烈欢迎上级法院对本案展开调查。

现阶段,姚光和马万英的上访者仍在继续,姚光规定马上退还土地资源并损失赔偿,马万英规定依规退还属于自己房子,并追责法院的义务。不知道这两位农户上访者这条路要走多远?而,农户说,路再久,她们也都要一直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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