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2 13:59:59来源:法律常识
【案子环境】
上年5月13日,戏剧化的一幕在一家企业内产生。该企业销售员邓某右手拿着一个配有7万余元的现钱包装袋正与朋友说着话,忽然一伙人从边上冲出去,在其中一名男人从后把握住杨的左手,别人一把将钱包掳走,期内,邓某想冲过去把握住“抢”钱者,但被别人张开双臂拦下了。这些人“抢”到钱后提前准备逃跑,只见邓某警报,又停了出来。两位110警察赶来当场,将当事人彼此带去了肖家河公安局。在派出所,这种“抢”钱者义正言辞地说:这个企业欠她们20万块的负债,她们“抢”的全是自身的钱,还称这种钱“抵账都还不够”。
针对“抢”钱者的说词,究竟合不科学呢?我们一起看一下刑事辩护律师是怎么讲的吧!
【法律知识刑事辩护律师观点】
一、借款人没有钱还钱该怎么办?
依据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要求:“负债理应偿还。临时乏力还款的,经债务人允许或是法院裁定,可以由借款人分期付款还款。有实力还款拒不偿还的,由 法院宣判强制性还款。”不难看出,借款人务必清偿债务是毫无疑问的。但现阶段社會上负债无法得到还款有2种状况,一种是乏力还款,另一种是有工作能力而不予还款。而 《民法通则》对于此事也仅作了以上原则立场要求。
实践活动中,借款人无法还款又有二种不一样的状况:一种是临时乏力还款。如归属于这样的事情,可依照以上《民法通则》的相关要求,由借款人分期付款还款。另一种是永久性乏力 还款。如果是永久性乏力偿还得话,则只有就债权人的本人目前资产来偿还了,这还要通过人民法院审判、做出宣判,再付诸实行,换句话说借款人有多少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就拿是多少。
因此,强制“抢”钱抵账不是正规的,也有很有可能触及法律法规,惹火上身!
二、债务人能扣留借款人资产抵账吗?
《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要求,“……一切个人和单位采用非法拘禁罪别人或是违法擅自扣留别人资产追偿负债的,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或是给予拘押、处罚”。此条要求确立将非法拘禁罪别人或是不法扣留别人资产的自力救济方法定义为必须追责刑事案件或行政部门责任的个人行为。一般情形下,借款人不偿还债务,债务人只有向法院起诉,以合理合法的方法来强制性借款人偿还债务。一般来说债务人是无法立即行驶强制性权的,包含扣留资产的个人行为。但这也不是一定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扣留借款人的资产。以下二种情形下是容许债务人扣留资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据他人的资产,另一方不依照合同书计付应收账款超出承诺限期的,占据人有权利扣留该借款人的资产。例如: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不交运输费;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商品的人不交加工成本,经营人和生产加工人做为债务人就可依规扣留拖运的物件或定农作物,以督促借款人交货相关花费,假如借款人仍不交货超出要求时间的,经营人和生产加工人就可以依规以扣留的财物折扣率或以转卖扣留物的工程款优先选择获得还款,这即民法典上的留置权。
2、当借款人或第三人给予一定的资产物为借款人执行负债的贷款担保,借款人不执行负债时,债务人便可扣留质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意义优先选择满足自身的债务。例如甲以水牛抵押借款一千元,期满未还,债务人便可以扣留该水牛以督促甲还钱,还可以依规转卖该牛使自身的支配权完成,也可使水牛折扣优惠归己,尾款可退回。这就是民法典上的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