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怎样承担?

时间:2022-08-24 11:31:56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私营企业(本人)独资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以往,仅列私营企业(本人)独资为被告方,非常少列投资者(小区业主)为被告方或共同诉讼人。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缺点。其缺点取决于,在实践中易造成投资者推卸责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私营企业(本人)独资的负债应当谁来担负呢?由本人(私营企业)独资来承担,还是由投资者(小区业主)来承担,或者由个人独资和投资者(小区业主)一同来承担?

本人(私营企业)独资负债应当由本人(私营企业)独资和投资者(小区业主)一同来承担,原因是: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要求,个人独资投资者对本企业财产的依规具有使用权,其相关支配权应当依法开展出让或承继。第二十八条要求,个人独资散伙后,原投资者对个人独资婚姻存续期间的外债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债务人在五年内未向借款人明确提出偿还债务要求的,该义务解决。第三十一条要求,个人独资资产不能偿还债务的,投资者应该以其个人的许多资产给予偿还。

不难看出,偿还个人独资债务的资产范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反而是涉及到投资者每一个全部财产,即负债由投资者担负无尽清偿责任。因此,在对待负债时,如果要以企业为被告方,有可能会债权人的债务无法得到立即完成,还可能导致法院在执行中再次调研工商注册的现象,追加投资人为因素被告方。

依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散伙后,原投资者对个人独资婚姻存续期间的外债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债务人提起诉讼时只提起诉讼个人独资,如法院在执行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散伙,散伙的时候又未通告债务人和人民法院,债务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者明确提出偿还债务要求的,该义务就解决,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在债务人向个人独资提起诉讼时,将个人独资和投资者(小区业主)列入共同被告,当在执行中,公司无法执行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就能直接实行投资者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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