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持与公司联系短信记录讨回工资

时间:2022-07-05 10:30:03来源:法律常识

女会计持与企业联络短消息纪录讨要薪水

上海市某商务咨询发展公司不服气劳动争议仲裁,不肯付款解雇女职工薪水,把原公司会计兼财务出纳陈女士告上法院。但陈女士在法庭上,依靠彼此来往20条短信信息,强词夺理最后打赢了这一场纠纷案。近日,虹口法院判决书由该企业付款陈女士2006年2月、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11日的薪水26811.82元。

解雇协保女职工不愿付薪水

2005年1月1日,作为协保工作人员的陈女士与该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间为1年至2005年12月31日止,每个月薪水3500元。合同到期后彼此未重续签劳务合同,陈女士再次为该公司工作。

2007年5月,企业以短信息方式通告陈女士消除彼此劳务关系。6月,企业又以书面通知通告,自2007年5月11日起,彼此无任何劳务关系。陈女士对辞退无意见,但规定索讨公司拖欠的17个月薪3.5万余元。后陈女士申请仲裁,得到劳动争议仲裁的认同。而企业却不服气裁定,于9月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称陈女士系协保工作人员,于2005年1月起与本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确立劳务人员是与劳务外派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合同期满,彼此未再续签合同,陈女士也未再继续上班,企业继而要求陈女士以帮助特性,进行一定工作任务的财务兼出纳工作。那时候公司经营已处于间歇情况,陈女士每个月只需抽二天,来企业做凭据及会计月度报告,觉得彼此不会有裁定的客观事实基本,不适合劳动合同法来协商。

20条短消息变成强有力直接证据

法庭上,陈女士辩称劳务公司合同期满,虽未续签合同却一直在为企业正常的服务项目。对公司辞退无意见,但规定依照仲裁裁决的数额支付款。

从企业视角讲陈女士每个月来企业二天记账,单纯属帮助特性算不上劳动用工合同关联,还给予短信信息确认,陈女士手上拥有企业财务帐簿。而陈女士欠缺相应的直接证据给自己辩解,原劳务公司合同期满后就未再签定过,公司拖欠工资也一年多了。就在陈女士为直接证据犯愁时,突然想到手机里存在来往的短信信息,因此递交到人民法院。经审查在来往的20条短信信息中,有公司要求陈女士把会计帐务册所有作转交的规定,还认同应付款陈女士酬劳,但未提供彼此协商一致的数额规范。

法院裁决企业补发工资

人民法院觉得,陈女士系协保工作人员,与该投资咨询公司存有独特劳务关系。该企业宣称按劳务公司合同规定,陈女士是与劳务外派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却未提供直接证据。而合同到期后,陈女士再次在为公司工作,企业没有给予陈女士是周末兼职的直接证据。

根据劳务关系和劳动内容的一贯性和持续性,参考先前陈女士领到每个月薪水3500元,但诉讼阶段陈女士想要减少工资待遇,按每个月薪水1600元测算,遂人民法院评定除有凭据证实陈女士已领取薪水外,对未支付的薪水作出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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