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能在传媒公开吗

时间:2022-08-25 16:00:11来源:法律常识

昨日,我收到一位小老乡的信件。他说他大学毕业之后在北京一家纺织贸易公司上班。如今单位有3000万余元出口外贸负债没法取回,确实烦恼。希望我帮助。恰好,我看见《检察日报》基础理论部机构法律医院门诊,主题为《债务人“黑名单”公开之后的利与弊》。

此次法律法规医院门诊的新闻背景是:建设银行联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月26日在媒体发表了22个版《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初次发布了这家银行5000多位包含本人等在内的债务人的名字。据了解,近一个月内,中国银行都将公布类似的公告。

前不久我去广东、海南省调查时,好多个好朋友不断向我发牢骚,自已的债讨不回来了,即便法院判决书债务人获胜纠纷案也实行不上。通常是借款人耍无赖,并不是藏起来,便是横纵没有钱,人民法院都没好方法。这样的事情与《检察日报》节目主持人讲的类似。现阶段,因为缺乏诚实守信机制和合理封禁方式,造成“借款人神气十足,债务人受委屈”的不正之风越来越激烈。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银行依靠新闻媒体发布欠钱不还者“信用黑名单”,以封禁换句话说催促借款人还钱。针对人民法院的措施,大家是无可置疑的。针对金融机构这一举动,现在社会有褒有贬。我觉得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样无可厚非。

从《检察日报》发布的专家观点看来,债务人向社会公布借款人欠帐的“信用黑名单”的争执聚焦点取决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委托关系,是不是属于他们的私人信息或商业机密?对于此事,权威专家主要有三种见解:一是公民债务情况立即体现出其财产多寡,归属于个人隐私;而公司间的债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客观事实,不属商业机密。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中间不会有隐私问题,由于有关债务的数据归属于彼此共同的信息内容,并非哪一方的私人信息。三是以搭建全部社会信用体系这一集体利益的需求去考虑,公示故意躲债的借款人名册,警告社会发展,算不上应该是个人隐私的侵害。

我赞同第二、第三种见解,即债务人向社会公布借款人欠帐,算不上对个人隐私的侵害。所说个人隐私,说白了,一个是“隐”,便是不许外部了解;一个是“私”便是个人信息内容与他人无关。而债务与负债就属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信息内容。结合实际,债权债务纠纷是双方闹得不可开交,难以解决,债务身边的人皆知的状况下能对外公布的。因而,单一的债务不属法律上的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如同双方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审判长绝对不会由于这是一种债权债务纠纷关联而“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为理由不公开审理本案。

从搭建全部社会信用体系而言,债务人发布借款人恶意欠款不还钱这一事实,警告社会发展,使别的可能和借款人的交易第三人警惕,防止遭受相同的状况。因而,债务人对外公布借款人恶意违约的举动,即不称之为触犯债务人的个人隐私,也无法称之为触犯债务人的人格特质。

从行政主体的公平诉讼地位而言,法律法规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中间,关键在于借款人故意欠钱不还,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还需要维护借款人欠钱不还的数据,就容易出现实质上的不合理。也就是说,就会让双方当事人中间本来公平的行政主体影响力失调。从这一点上来讲,当借款人故意优先毁约,久不还钱,债务人就有权利对外公布债务人的毁约客观事实,以维护自身权益。这类公布,自然不能被称之为触犯债务人的人格特质。也有,在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依照一般民法典基本原理而言,但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行政主体都能做。从而逻辑推理,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和法律条文并没有严禁公布中国公民、法人代表间的债务,因而,我觉得,债务人运用新闻媒体发布借款人故意欠帐的事实是一种逃生的措施。

自然,在使用这种自身救助的措施前,最好拥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的负债。这么做更好一些。

我说这个,希望是根据合理的路径,处理债务人和借款人间的纠纷案件,以推动建立一个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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