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否有效?

时间:2022-08-25 10:31:56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内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或是盖章的法律认可问题审批 法释[1999]7号 施行日期:19990211 执行日期:19990216 施行企业:最高法院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根据,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实施。
最高法院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高级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函复。经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奋斗精神,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内,农村信用社向借款方传出催款期满借款通知书,借款人在本通知书上签名或是盖章的,理应视作对原债务的再次确定,该委托关系应具有法律效力。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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