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借条,能找见证人
上诉人李某称,被告人张某和他贷款1500元。考虑是亲戚朋友,李某碍于面子没有让张某立贷款借款条。2个月以后,贷款人张某并没按约定一次性还清,没有做出一切表明。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李某见到张某都还没还钱的意思,就找到张某催要贷款,但李某以手里没有钱为理由进行推诿。以后李某数次催要这款,张某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起诉到法院后,张某编造谎言:我只是欠上诉人400块钱,早已还给他了,我现在不亏欠上诉人钱了。
衙门以上,上诉人李某为证明自己认为,向法院起诉带来了钟某的一份证词做为直接证据。被上诉人张某对于此事份直接证据提出质疑。人民法院在审理环节中,为查清案件事实,传唤证人钟某出庭,当庭阐述做证,并且经过双方当事人开展指控。最后,绥中法院审理后裁定,被告人张某理应执行偿还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李某贷款1100元。
本站侓师觉得,原、被告人彼此虽然没有书面形式借款协议,但无利益关系第三人钟某的证词充分说明了贷款事实的存有及贷款金额,因此原、被告人两人的借款方创立。被告人理应执行偿还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欠条和证据都会成为直接证据应用,其法律效力关键看看是否能证明案子的具体情况。司法实践中,当然如果有见证人能够做证并且属实的,一样可以做为直接证据来用。
二、没有借条,能够偷偷录音
“她不记得了,没事儿,我这里有音频。”听见媳妇儿向审判长说“从没借过钱”,老婆婆洪某立刻取出早就备好录音,呈给法院,复庭戳穿了欠债老婆的谎话。家婆洪某表明,老婆沈某上年8月与儿子结婚前,曾向他贷款3万余元,但当时充分考虑将要变成一家人,也就没有有脸让未来媳妇出示借据。结婚后,洪某数次向儿媳妇沈某暗示着欠债的事,媳妇儿都佯装不知。庭审中,妻子沈某编造谎言,她从未向家婆洪某借过钱。听见媳妇儿一如往常的否定,家婆洪某立即向法院给予了他与沈某电话录音通话、手机详单、短信及证据等证据,人民法院由此作出判决,妻子沈某于判决生效15日内偿还家婆洪某3万余元。
本站侓师觉得,媳妇儿沈某在婚前向家婆洪某贷款的客观事实,由他们之间的录音通话给予确认。妻子沈某以记不得为理由否定语音通话客观事实,但又不愿对于该音频开展技术检查鉴定。而婆婆洪某在提供该音频的前提下,还提供音频时现场见证人朱某的证词及电信部门电话详单给予证明该音频信息真实性,故该音频系客观真实的,具备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