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15:00:01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一名农户,栽种橘子。2003年秋季,大家所属的A镇林果业站向我赊购了二批橘子,说要当褔利分到镇政府的全体干部。来购料的林果业站责任人跟我说,如今企业帐上没钱,等一段时间再支付帮我,并就欠付1500元桔款向我出具了借条。自此,我总去林果业站催收,但林果业站责任人一直以镇上没有钱推辞。前不久,大家所属的A镇撤并给B镇,A镇林果业站撤并给B镇林果业站。我自己的橘子款到哪去要?<?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侓师答疑解惑】
信件咨询的状况涉及到借款主体明确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人分立、合拼或是有别的重要事项变动,应向审批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公司法人分立、合拼,它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代表具有和担负。"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规定:"公司法人合拼的,因合拼前民事活动所发生的纠纷案件,以合拼后企业为被告方。"该想法第41条与此同时要求:"法人代表非依规设立子公司,或是虽依规开设,但却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子公司,以开设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方。"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最主要的是要搞清林果业站的诉讼地位。假如林果业站具有法人资格,则应当由合拼后B镇林果业站担负给付借款的职责。假如林果业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则应当由林果业站的上级领导法人单位,即开设企业或主管单位负责任,其实就是B镇镇政府或县农林牧渔业局负责任。假如以上企业没一家挺身而出给付借款,我们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