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实被告方(原、被告人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被告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材料,如身份证件、户口本、临时居住证等;
2、被告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的,应当提交行为主体备案材料,如工商执照营业执照团本、工商登记机关开具的工商登记材料、社团活动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民事法律事实爆发后曾经有名称变更或公司分立、合拼的,应当提交工商变更材料。
二、证实买卖合同关系及依附的保证合同关联创立的证据
1、买卖协议;
2、订(定)货运单;
3、证实邀请、服务承诺生效的信件、数据电文(包含电文、电传、发传真、敏捷制造、电子邮箱等);
4、证实口头合同创立和生效的直接证据,如证据、实际履行凭据等;
5、证实保证合同联系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货订金的凭据、票据等。
三、证实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取货凭据:交货单、出货单、提单、收货单、出入库单、报关单、货运单等;
2、钱款收入支出凭据:收条、金融机构付款凭证、税票等;
3、证实欠款的证据:结算清单、借条、还款协议还款承诺书、能够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件等;
4、取货方明确提出质量异议的信件、证据、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检测报告、消费者投诉、退换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规定向第三人执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递交第三人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明及相关凭据。
四、被告方诉请计算明细,并注明计算方式、公式计算、根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