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人已去其债谁偿

时间:2022-08-30 11:30:10来源:法律常识

逝者已逝其债谁偿

老话2003年秋季,水产品销售商小吴想去一批螃蟹转手挣笔钱,可是资产告急,因此想起了好朋友刘微:刘微这几年南方倒腾服饰确实挣了点儿钱,现在又恰好于北京,为何不借一点儿?因此连忙寻找刘微,明确提出自身想借五万块钱,就借三个月,并承诺按金融机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给贷款利息。刘微听完心有所动,但转念一想,钱一出手便是风险性,万一小吴还不起呢?但是……拥有,我让小吴找一个贷款担保,这样我风险性就小多。听完刘微的念头,小吴二话没说,叫来自身高中时期的学生小赵。小赵就是一个热心,现场表明贷款担保没什么问题。因此小吴写借条,小赵还在借条上附上:“我自行给小吴借款担保,直至小吴所借的钱本息所有结清才行。”随后签字。这时候是2003年9月28日。

但是做买卖风险性一直难预测分析,小吴进的螃蟹因为运送耽搁,一大半都死了,严重损失。刘微南方听闻这件事情甚是心急,但是事儿压身又回不去,只能用手机督促小吴和小赵还款,但电话拨打了多少次,小吴也还不上钱,小赵也总是支支吾吾推诿。事儿就是这样拖了下去。

2004年后半年,刘微生下场重病,因此返回北京市静养。通过一年多的治疗康复,刘微慢慢恢复了健康。2005年12月20日,刘微在收拾东西的过程当中突然发现了小吴和小赵写借条和承诺书,这才反应过来还有这么一档子事呢!因此连忙联络这两个人,一问禁不住吓了一跳:小吴在不久前遇车祸去世了!真的是人有旦夕祸福。自己的钱该怎么办呢?还好也有小赵。寻找小赵后,刘微表明用意。小赵听闻小吴过世也很吃惊,但听闻使他替小吴还款,但不允许。原因是借款这件事情早已都过去两年了,现在是2005年底了,这么长的时间你刘微不找小吴需要钱,如今小吴消失了,我却找我需要钱,不合理。我也没责任替他就这一大笔钱。再讲借钱的人都过世,账就该销啦。

两人说不上一块儿,刘微一怒之下起诉了小赵。那样,时隔两年多,小吴早已过世,小赵也有没有义务替小吴还钱呢?刘微还能不能规定小赵担负保证责任呢?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刘微要小赵还钱的认为吗?

此案之中,小李依然要替小吴还五万块钱和利息。刘微有权要求小赵担负保证责任。如果小李不执行担保债务,刘微有权利对她提出诉讼。最先,我们应该搞清楚小赵担保的特性和担保期限是多久。小李的贷款担保具体内容仅有“我自行给小吴借款担保,直至小吴所借的钱本息所有结清才行”这一句话。根据国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是承诺不具体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担负保证责任。本案中,显而易见应评定小赵为小吴贷款做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page]

那样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呢?小赵写下的贷款担保借款条中似乎没有提,那么是不是代表着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呢?回答是否定的。在我国最高法院对合同法所作的表述中要求,“确保合同规定担保人担负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利息结清时才行等类似的内容,视作承诺未知,担保期限为主导负债执行期届满生效日二年。”因而,本案中小李与刘微针对担保期限约定的(“自行给小吴借款担保,直至小吴所借的钱本息所有结清才行”)归属于“承诺未知”。依据法律要求,小赵所提供保障的担保期限理应自小沈还款日期满之时(即2003年12月29日)起算起,至2005年12月28日停止。换句话说,从2003年12月29日起两年内,小赵都应当承担小吴贷款的保证责任。

那样,2005底,小沈遇车祸身亡。是否代表着小赵就可以不用担负保证责任了啦?回答也是否定的。针对小吴而言,假如它的继承者继承它的资产,则它的继承者有责任在所遗产继承范围之内偿还借款,假如他并没有继承者或者没有可承继财产的,则小吴的负债归入解决,换句话说,它的债务人不能跟他认为债务;但对于小赵而言,他承担是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不会因债务人的身亡而自然免去,在担保期限内,其实就是2005年12月28日以前,债务人随时可以要求他担负连带担保责任。因而,假如小吴的继承者继承小吴的财产,刘微可以向小吴的继承者和贷款担保人小赵认为债务,规定还贷;假如小吴并没有继承者或者没有可承继财产的,刘微则可独立提起诉讼小赵,要求他担负连带担保责任,认为债务规定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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