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5 19:02:12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公司职员,协助企业追讨负债本莫不当,但是追债中强制扣留别人却实不该。2月25日,金棠县人民法院结案了一起因追讨负债所引起的非法拘禁罪案,被告郜精东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2岁郜精东住在成都市金堂县,是一公司销售员。王宜华欠企业钱款15.7万余元,公司经理为了能追讨负债,便让郜承担讨账,并同意略表心意给其酬劳。2005年12月31日在下午,郜精东请人到成都市强制将王宜华带至金堂县,关到一群众家里的别墅地下室里。2006年1月3日,王宜华所属企业派人将借款所有结清;5日,王宜华被公安机关拯救。7月20日,郜精东向公安机关自首。
[律师说法]
拘禁罪,是一种以拘、押、禁闭室或者其它强制性方式,违法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的举动。
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夺走别人人身自由权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留、管控或是死刑缓期执行。具备施暴、污辱的情节,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导致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刑期。暴力手段致人伤残、的死亡,依照法律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第232条(即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要负债非法扣押、拘押别人的,根据前2款的相关规定惩罚。
党政机关工作员滥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