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7 10:00:03来源:法律常识
福州一食品公司的股东大会构成工作人员产生变动后,原公司股东许某以公司为名与别人交易欠了负债,债务人将企业状告法院规定担负负债。日前,福州初级法院对这起案子做出终审判决:许某的个人行为是行为,企业不负责任。
许某曾是福州市一食品公司参加运营的公司股东之一。2000年11月,食品公司股东大会组员产生变动,许某不会再任自然人股东并撤出生产经营,企业改动了股东名册,并向备案机关单位作了公司股东工商变更。
2004年2月至10月期内,许某以食品公司的为名依次13次向林某选购制做饮品的香料原材料,交货地址均在食品公司,并由许某工程验收后在出货单上签名,钱款总金额为6.8万余元。经多次追款,许某拒不清偿债务。2006年7月,林某将许某和食品公司状告法院,规定企业担负连同承担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判觉得,许某在没有出任自然人股东、撤出公司经营的情形下,以公司为名与别人交易,而且不可以说明其买卖个人行为曾得到企业受权,归属于无权代理,个人行为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应当由自己担负。食品公司早已依照司法程序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的有关办理手续,对企业原公司股东的行为表现不负责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许某向林某还款钱款6.8万余元。
来源于:新华通讯社 创作者: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