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01 08:59:08来源:法律常识
1、收益人为真诚。即不知道,就是指收益人获得权益时不清楚不起作用合理合法依据,其退还权益的范畴仅以现有的权益为限,如权益不会有的,收益人不辜负退还责任。现有权益不限于特定物的原有形状,假如形状更改,其资产使用价值依然存有或能够偿还,依然归属于现有权益。
2、收益人为故意。即收益人知情人,就是指收益人获益时明知道沒有合理合法依据,收益人理应退还其个人所得所有权益,及时其权益已不会有,也应承担退还。
3、收益人在获得权益时为真诚。仅有为故意的,收益人退还的范畴应当以故意逐渐时的权益范畴为标准。
1、特定物退还,即当特定物尚存时,应退还特定物。
2、做价退还,即假如特定物已不会有,则可做价还款。
不当得利拒不退还的,可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