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债,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时间:2022-03-20 11:00:42来源:法律常识

  六个月前,当地的一家企业向我厂选购了使用价值240万余元的工业设备,大家彼此合同约定该企业需要在3个月内结清钱款。但该企业期满并没按照约定支付,我厂派人催收获知该企业早就债务缠身。之后,在调研中人们发觉该企业为了更好地躲避负债,大半个月前,早已将经营所得及有关财产所有迁移至她们企业的诸位公司股东户下,造成企业乏力清偿债务。<?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请问,我厂能不能立即规定该自然人股东还贷?

  【刑事辩护律师答疑解惑】

  从以上案子看来,另一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行为,早已违背了《公司法》的要求,乱用了企业人格特质,即2006年新《公司法》要求的有关“公司人格否认”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据此方法第二十条要求,自然人股东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依规行驶股东权益,不可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危害企业债务人的权益。自然人股东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躲避负债,比较严重影响企业债务人权益的,理应对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提升的有关“乱用企业人格特质”的要求,就是指自然人股东以自身的信念控制企业信念,使企业变成傀偶,变成躲避负债、规避风险的专用工具。一方面,自然人股东运用企业为责任责任者的行为主体真实身份,将公司的财产及有关财产故意迁移到公司股东为名下,本质上是把企业做为应对债务人讨债的专用工具,以做到躲避负债的目地。另一方面,自然人股东将企业经营所得及有关财产所有迁移至诸位公司股东的个人行为,使企业本质上变成“空壳子”,进而乏力偿还债务人的借款,防碍了债务人债务的完成。

  对于这类故意躲避负债的个人行为,新《公司法》针对自然人股东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新要求,针对保障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保养时代的就在权益及其保证设立公司的服务宗旨毫无疑问会具有充分功效。它将促进在我国公司化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趋势。人格特质否定规章制度致力于避免企业人格特质的乱用,维护债务人的权益。司法部门实际中,公司人格否认规章制度具备下列一些特点:第一,企业早已合理合法获得主体资格。第二,企业的公司股东乱用了企业人格特质。第三,企业人格特质的乱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或是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企业人格特质的案例否认。

  以上企业为了更好地躲避负债,将经营所得及有关财产所有迁移至其公司的诸位公司股东户下,导致企业乏力还钱。该公司的这样的行为早已归属于故意逃债的个人行为。

  自2006年6月29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要求,企业、公司根据掩藏资产、担负编造的负债或是以其它方式迁移、处罚资产,执行虚报倒闭,比较严重危害债务人或是别人权益的,对其同时担负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处5年以内刑期或拘留,处以或是单处2多万元20万余元下列罚款。

  以上公司的个人行为,早已比较严重损害了债务人铸造厂的合法权利,铸造厂可以同时规定该自然人股东支付,并可立即向法院起诉规定公司股东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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