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给予借款合同、借款凭据、借款彼此交货货款的相关凭据。
2、借款案子,上诉人应给予书面形式借条(贷款金额、交货地址、時间、贷款主要用途、偿还日期、贷款利息承诺);无书面形式借条的,应给予必需的事实根据。
3、借款方是不是合理合法,债务人应给予借款人贷款用处的证实。
4、借款人失踪的,债务人应先给予相关部门有关失踪的证实,并给予证实借款方存有的直接证据。
5、债务人规定借款人付款利率的,应给予彼此有关付款利率的承诺证实;原无贷款利息承诺,债务人规定贷款人偿还罚息,或是经常性免息贷款经催告函不还,债务人规定偿还催告函后贷款利息的,理应给予期满不还或经催告函不还的直接证据。
6、借款方有贷款担保人的,上诉人应给予相关贷款担保的直接证据,及其贷款担保人名字、家庭住址。
7、本人以合作经营组织名义贷款,债务人应给予本人以合作经营组织名义贷款的客观事实根据,贷款亦应明确提出贷款用以合作经营运营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