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关怎么确定中国公民与公司中间借款个人行为法律效力问题的审批
法释[1999]3号
(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法院裁决联合会第1041次大会根据,自1999年2月13日起实施。)
施行时间:19990126 执行时间:19990213 施行企业:最高法院
黑龙江高级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函复。经科学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中国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下称公司)中间的借款归属于民间借款。只需彼此被告方法律行为真正就可以评定合理。可是,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评定失效:
(一)公司以借款为名向员工非法融资;
(二)公司以借款为名不法向社会发展集资款;
(三)公司以借款为名向广大群众放贷;
(四)别的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个人行为。
借款年利率超出金融机构同期类似货款利率4倍的,依照最高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