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1:35:4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张X青与张X方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X青借给张X方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张X方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X青的情人;如果张X方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X青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X方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后张X青与张X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X青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X方名义购买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X青 支付;张X方自愿做张X青的情人,如果张X方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X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X青提出解除与张X方 的情人关系,则张X方有权不退还张X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X方不得生育。后张X青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判令张X方归还借款70万元。
【焦点】这种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为目的的借贷纠纷签订的协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从实体法上看,这种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无论是《双方协议》还是《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以借贷为名,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从程序法上看,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张X青与张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无效判决是需要通过开庭审判才能作出,但是该案的性质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在程序上就已经提出了“拒绝”的要求。因此,法院对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为目的的借贷纠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非在受理后开庭作出协议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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