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8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大会根据)
为恰当可用刑诉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要求,确保法院裁定、判决的实行,现就案件审理拒不执行判决、判决案子实际运用法律法规的若干个难题表述如下所示:
第一条 刑诉法第三百一十三要求的“法院的裁定、判决”,就是指法院依规做出的,具备实行具体内容并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
第二条 对法院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有实力实行”,就是指依据查证的直接证据证实,承担实行法院裁定、判决责任得人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或是具备执行特殊个人行为责任的水平。
第三条 承担实行法院裁定、判决责任得人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评定为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判决的个人行为“情节恶劣”:
(一)在法院传出执行通知之后,掩藏、迁移、卖掉、损坏已被依规封查、扣留或是已被核对并勒令其管理的财物,迁移已被冻洁的资产,导致裁定、判决无法执行的;
(二)掩藏、迁移、卖掉、损坏在实行中往法院提供担保的资产,导致裁定、判决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行为、威协方式防碍或是抵触实行,导致进行工作没法完成的;
(四)集众哄闹、冲击性执行现场,围住、扣留、施暴执行人员,导致进行工作没法完成的;
(五)损坏、争夺实行案件材料、实行公务车辆和其它实行器材、执行人员服饰及其扰乱公共秩序有效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别的防碍或是抵触实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承担实行法院裁定、判决责任的企业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员,为了能本单位的收益执行本表述第三条列出个人行为之一,引起尤其严重危害的,对该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员根据刑诉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罪惩罚。
第五条 与债务人一同执行本表述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要求列出个人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暴力行为抵触法院执行判决、判决,残害、受伤执行人员的,按照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判罪惩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判决案子由刑事犯罪案发地的法院所管。
第八条 法院在执行判决、判决情况下,对拒不执行判决、判决情节严重的人,能够优先行政拘留。觉得拒不执行判决、判决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理应将案子依规移交个人行为案发地的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判决得人判罪判处,优先行政拘留的时间理应折抵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