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回收的方式之——公证债权文书
时间:2022-07-13 18:00:05来源:法律常识
有关公证处公证债务公文。《公证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要求,“对公证处依规赋子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债务公文,一方被告方不履行的,别人被告方能够向有地域管辖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报的法院理应实行”。最高法院、司法部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是有相近的要求。实践中,债务人和借款人在签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能将有支付钱财、证劵具体内容的合同书、协议书、借条、欠单等债务公文开展公证处公证,给予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旦借款人不行使权力,债务人便可立即向人民法院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再通过诉讼的复杂程序流程。可是,假如人民法院觉得公证处公证债务公文确实有不正确,能够判决不予执行。对于此类情况下被告方能不能再向法院起诉的题,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看来还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