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4:09:59来源:法律常识
《“零口供”,只要其他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是必须的》
俗话说得好一一“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
在当今社会,尤其高科技服务于社会管理的天眼天网工程的覆盖城乡的网络视频识别系统丶指纹人脸识别系统丶DNA鉴定技术…等高科技技术手段用于收集刑事案件证据的当今社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确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指控其在特定的时间丶地点,亲身所为,或共同参与了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某一罪名的犯罪行为,而犯罪嫌疑人丶刑事被告人”不认罪”,而律师却劝他(她)认罪。
怎么看?
依我之见一一还是那句话”若要人不知丶除非己莫为”,只要自己亲自实施了偷鸡摸狗丶打丶抢丶骗…等刑法禁止的行为,那么,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发生后,无论是公安机关自行发现丶接受公民举报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还是其他机关移送,公安机关都必须依法受理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丶罪重的证据,也必须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丶罪轻丶免除刑罚的各种证据;
同时,公安机关还必重证据丶重调查研究,既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绝不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认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的行为构成犯罪既要看其供述,更要看其他证据是否加以佐证或印证,只有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犯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同理,更为重要的是一一如果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认罪,即俗称的“零口供”,只要案件事实清楚丶其他证据确凿充分,并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那么,办案机关就依法必须移送丶指控丶判决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有罪。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庭审辩,而律师在依法接受其委托后有权后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并收集并向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案件相关证据,并有权阅读案卷材料。
请问:当律师通过查案件材料得知,本案例”视频资料”中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清清楚楚在案件中的所作所为,被告人”不认罪”就能逃脱了罪责吗?
请问:大庭广众之下你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打丶杀丶抢的行为,太多的证人目击向办案机关提供证言证实,并在法庭上接受询问质证时证实得清楚明白,被告人”不认罪”就逃脱了罪责吗?
请问:当律师通过阅卷得知案件中公安机关已依法收集了案件的关健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犯罪时的指纹丶DNA丶唾液丶精液…等关健证据,而上述客观证据物证并经检察机关审查确认真实有效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连印证形成链连时,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认罪”,就能逃脱法律制裁吗?
想想看,在当今高科技服务于刑事办案的时代,在大量相互印证”客观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仍”不认罪”真能逃脱了法律制裁吗?
通过上述简析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法律服务过程中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也了解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所作所为,并从专业和办案经验角度判断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依法构成了犯罪,才会从有利于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刑罚的角度劝其当事人认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