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7 16:37:30来源:法律常识
在施工合同谈判博弈的过程中,施工方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一个地位,业主方比较强势,很多时候,合同谈判都是施工方在让步,直至最后签订“不平等条约”。
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很多时候,由于合同条款签订的比较苛刻,在出现变更索赔的时候,施工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没有任何理由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话,仲裁或法院也首先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说的“有约从约”,所以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很明确的话,法律会支持双方的约定,除非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或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显失公平与趁人之危)。
比如说,一单价合同约定:换填的工程量和土石方比例不因地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换填的工程量因地质条件变化增加了近一倍之多,施工方据此事实,给业主提出换填工程量的变更,业主根据合同条款给予拒绝。项目完工结算的时候,双方僵持不下,施工方据此起诉业主,最后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不同意施工方提出的“增加换填工程量”的请求。
从施工方角度,合同如何签订对后期变更索赔更有利一些,下面我们来梳理一下:
1、对施工方有利的合同条款,约定时要明确进行表达,不产生任何歧义;
2、对不利的条款,施工方要根据交易习惯(包括: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各类合同范本、相关的管理办法、司法解释、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等)去和业主争取,最好争取到和交易习惯相一致,最差也要留下活口。
比如:“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图纸的任何延迟未超过10天,承包商将无权要求任何延期或索赔额外费用“可以争取“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图纸的任何延迟累计未超过10天,承包商将无权要求任何延期或索赔额外费用“
3、对无限责任风险的条款,施工方必须要争取到在合同中约定风险的范围;
比如:“材料价格不调整”可以争取“材料价格变化在±5%内不调整”“或材料价格不调整(除非大幅度涨价)”。
像上文中的案例,在合同中至少要约定“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换填工程量变化和土石方比例变化在±3%内不调整”。
4、对第2、第3点,施工方争取不到的话,在合同条款中可以模糊处理,如果约定不明确或有歧义,也是有机会的。
5、对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条款,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另行协商”或约定“另行签认补充协议”,双方暂时搁置分歧。